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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91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6-0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5〕6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5-0036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91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6-0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5〕6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5-0036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日期: 2015- 06- 10 17: 27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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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责任医生签约服务是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基础,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为加快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给患者提供便捷贴心的服务,引导合理有序就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省规范签约服务覆盖一半人口,基层就诊比例达到60%以上。
  通过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建立责任医生与居民之间良好的契约服务关系,使城乡居民获得连续、综合、便捷、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增强城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信任度,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就诊秩序和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的形成,使责任医生真正成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二、完善责任医生签约服务模式
  (一)签约责任医生。签约责任医生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全科医师(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乡村医生或其他具备签约服务能力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担任。
  (二)签约服务方式。居民可自主选择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及其分支机构的责任医生,与其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签约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期满后居民和签约医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选择续约或终止契约关系。每位居民同期只能选择1名责任医生;每名责任医生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签约合适数量的居民,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人群应占一定比例。倡导以家庭为单位,与1名责任医生签约。
  (三)签约服务内容。签约服务内容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
  1.基本医疗服务。
  (1)加强对签约服务对象常见病、慢性病的诊治。实行门诊预约服务制度,方便就医。
  (2)及时处置签约服务对象发生的健康救助事宜。
  (3)帮助签约服务对象选择适宜的就医路径。根据病情需要,为签约服务对象提供转诊服务,帮助预约上级医院专家诊疗。
  (4)提供一对一的健康问题咨询。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为签约服务对象建立规范的电子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补充相关信息。
  (2)开展健康教育。采取讲座、健康咨询、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方式,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卫生科学指导。
  (3)根据签约服务对象类型和需求,以“分类服务、按需服务”为原则,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协助签约服务对象开展健康自我管理。
  3.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医生可根据签约对象的需要和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开展与疾病相关的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四)签约服务费用。责任医生为签约服务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服务对象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起步阶段,要充分考虑居民的接受度和承受力,合理确定签约服务对象个人承担比例,各级财政应视情予以支持。
  三、加强制度保障
  (一)切实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倡导每位医生都能成为患者的“贴心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从基层做起,杜绝开大处方、过度用药,严厉打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净化医疗卫生环境,努力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成为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医德医风“高地”。
  (二)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制度。建立符合实际、有利于提高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吸引力的基本医保报销政策。科学设置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差别化设置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跨统筹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引导签约服务对象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
  (三)构建顺畅的转诊通道。责任医生要根据签约患者病情,及时作出是否转诊的判断,对需转诊的,必须立即采取转诊措施,通过绿色通道优先预约上级医院专家门诊及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订责任医生签约患者转诊通道规划。逐步将省、市级医院门诊号源分配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分配到基层责任医生。
  (四)试行慢性病连续处方制度。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签约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单次配药量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具体由当地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制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规定使用范围内优先保障签约患者基本药物目录外的用药。
  (五)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各地应根据实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签约患者单次或月累计医药费用作出相应控制规定,切实减轻签约患者就医负担。患者在签约责任医生处就诊时,可减免一般诊疗费。
  (六)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加快全科医生培养,扩大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规模,加大医学影像等专业人员培养力度,充实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鼓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建立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综合管理体制,促进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办医。积极探索卫生技术人员“县聘乡用”或“县聘乡管村用”机制。逐步建立县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制度。鼓励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定期开展诊疗活动。鼓励各地聘用中级以上职称退休医师到乡村执业。
  (七)健全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制订科学合理的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完善薪酬激励政策。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签约服务对象的数量、构成以及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执行情况、医德医风、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签约服务费主要用于对签约责任医生经考核认定提供有效服务的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和其他应得的奖补经费总额。
  (八)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健康体检经费等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整合统筹使用,并建立财政补助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补偿制度。人力社保部门要完善政策,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和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制度;联合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责任医生医疗行为的监管,探索建立责任医生参与签约服务对象医保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度。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及分级诊疗的相关制度。物价部门要合理制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项目价格。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为责任医生签约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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