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5-777917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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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5-06-08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5〕6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5-0035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5-7779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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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5-06-08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5〕64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5-003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对接精准服务”支持特种设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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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特种设备产业是现代装备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点产业。我省是特种设备制造和使用大省,加快推动特种设备产业发展,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创新驱动、精准施策”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特种设备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总体要求。按照“创新驱动、市场引领、集聚发展、转型升级”的原则和“精准对接、精准服务”的要求,以特种设备龙头企业和重点领域(项目)为突破口,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名牌产品培育,促进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群发展,努力实现我省由特种设备装备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转变。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省特种设备产业产值达到1400亿元。培育4—5家具有特种设备重大装备自主设计研发能力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培养一批技术精英,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名牌产品,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8—10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特种设备集成制造龙头骨干企业;构建1—2个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装备制造重点产业链,建成若干个专业协作分工合理、全国知名度较高的现代特种设备制造产业集聚区。 (三)发展重点。以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制造为重点,实施分类提升发展。 锅炉制造:重点支持大中型余热锅炉、垃圾焚烧和生物质锅炉等节能环保型锅炉及煤的高效洁净燃烧技术的研发、推广;鼓励中小制造企业走“专精特强”的差异化发展道路,专业生产直流锅炉、真空锅炉、油田开采专用锅炉等产品。 压力容器制造:重点扶持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天然气和高压氢储罐等清洁能源运输、储存装备,以及特大型空分设备、大型成套石化装备压力容器的研发生产。 电梯制造:重点提升电梯及部件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提高技术含量,打造浙江电梯制造品牌优势;支持高速电梯、节能电梯及重要部件的自主研发、应用;引导电梯制造企业拓展维护保养、物联网监控等售后服务,从制造型向制造服务型转变。 起重机械制造:重点支持超大型起重机械、大型港口和造船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智能化、轻量化起重机械产品自主研发应用;引导企业加大对重要部件的研发投入,大力实施可靠性提升工程,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方面的精准服务和政策支持 (一)遴选一批拥有相关核心技术的大型军工央企、知名品牌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帮助企业牵线搭桥,开展结对合作,加快引进或攻关一批核心技术,对引进国际先进特种设备技术的企业进行扶持和奖励。(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牵头) (二)围绕形成特种设备产业链的整体优势,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特种设备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在地市、县政府按规定由省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分档补助,统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牵头) (三)对承担装备制造业技术攻关重大专项任务的特种设备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连续3年每年优先安排省级攻关课题项目,并按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5%以上、3—5%两个档次,每项分别给予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在地政府150万元、100万元经费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 (四)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四个专业领域,按照个人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组织一批35岁左右的有培养前途的科技人才,到相应的特种设备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或重点企业工作。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最多不超过6年,工作期间原单位待遇保持不变。(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五)鼓励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试办电梯、无损检测等特种设备专业,加强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定向培养、定向服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牵头) (六)支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每引进1名行业紧缺的海外工程师,一次性给予10万元省级补助。(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七)加大对本省首台(套)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保险补偿力度;鼓励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加大保险补偿力度。(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牵头) (八)加强对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浙江制造”品牌培育,优先支持优势龙头企业列入“三名”工程试点培育名单、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对与优势龙头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协同制造的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主导产品申报浙江名牌的,不受销售产值限制。支持特种设备制造产业集聚区打造区域品牌。(省质监局牵头) (九)对特种设备龙头企业承担或参与(前三位起草单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给予财政奖励或支持。(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牵头)。 (十)积极推进民企“双对接”服务特种设备制造产业。助推国家级产业孵化和研发机构、现代金融对接特种设备制造企业,支持引导重点企业参与产业并购,开展多方合作和点对点对接主体交流活动。(省工商局牵头) 三、加强产业集聚平台建设方面的精准服务和政策支持 (一)支持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电梯及零部件,杭州、嘉兴、金华锅炉等产业集聚发展,建设特种设备整机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软件等产业链完善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省科技厅牵头) (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国家级或省级特种设备公共检测服务平台,重点扶持电梯等特种设备国家质检中心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分中心或办事处。(省质监局牵头) (三)加快特种设备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生活设施配套建设,在医院、学校等规划建设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切实解决医疗、教育、住房等困难。(省发改委及各高新园区和产业基地牵头) 四、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方面的精准服务和政策支持 (一)对引进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落户产业集聚区、浙商回归项目和其他纳入精准对接、精准服务的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省级重点项目计划。(省发改委牵头) (二)支持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在省内异地扩建制造基地,相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各市、县(市、区)政府牵头) (三)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采购纳入“浙江制造精品”目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特种设备。(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牵头) (四)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原始信息库;锅炉等特种设备能效诊断经费列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各地政府安排补助资金鼓励使用单位选用安全、节能型特种设备,推进老旧特种设备更新改造,引导老住宅区加装电梯。(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及各市、县(市、区)政府牵头) (五)税务部门加大服务力度,通过加强税企沟通,高效处理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强化内控建设,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管控能力,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 (六)对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 (七)加快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省级办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设区市或重点县(市),设区市办理的特种设备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下放至县(市、区)。(省质监局牵头) (八)全面加强特种设备制造、销售、安装、维护保养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抵制恶性低价低质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省质监局牵头)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由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牵头的特种设备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牵头) (二)发挥“五帮一化”企业需求常年征集受理制度的作用,在省经信委网站开辟“企业发展难题征集”专栏,常年受理需省级层面解决的企业难题,交由相关部门办理。(省经信委牵头) (三)遴选确定我省特种设备重点企业、项目、品种,明确分类帮扶重点,并向社会公开,实施精准对接、精准服务。(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牵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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