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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93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5-1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5〕5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93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5-1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5〕5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质量强省建设行动计划和质量工作考核要点的通知
  • 日期: 2015- 05- 28 09: 56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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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5年质量强省建设行动计划》和《2015年质量工作考核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8日


2015年质量强省建设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国质量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5〕19号)、《浙江省质量强省建设“十二五”规划》,明确2015年质量工作重点,联动推进“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战略,着力打造“浙江制造”品牌,大力促进提质增效升级和浙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2015年质量强省建设主要目标

全省不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重特大质量安全事件;各设区市的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3%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规模以上企业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率较2014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其中2014年低于全省平均数的设区市较2014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各设区市的竣工工程质量验收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金华市和台州市面积数按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要求);各设区市的服务质量满意度达到78以上;各设区市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其中嘉兴市达到25%以上),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和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生态省建设考核要求。

二、促进质量提升

(一)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实施“浙江制造”标准提升和品牌培育工程,落实支持“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政策措施,培育一批代表制造业先进水平的“浙江制造”品牌,带动浙江制造业从中低端向中高端提升发展。完善“浙江制造”认证制度,加强与国外知名认证机构的合作,推动“浙江制造”认证结果的采信。加强“浙江制造”品牌的保护监督和宣传引导,提升“浙江制造”品牌形象。(省质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强“浙江标准”。开展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和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建设,积极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创新活动,为主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00项以上,制订“浙江制造”产品标准10项以上。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制(修)订地方标准30项以上。继续推进“五水共治”和循环经济标准化建设。推进国家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创建,加快“美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健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机制,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省质监局牵头,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质量基础。组织开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和“浙江制造”品牌训练营活动,鼓励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建设一批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中小学质量教育实践基地。推进全省计量量传体系建设,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00项以上。加强新兴产业量传溯源技术研究,形成一批创新成果。加快海洋油气资源开发装备等国家和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加快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探索实行检验机构行政审批当场许可,构建检验机构科学监管机制。制订出台全省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支持嘉兴市建设国家级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获批筹建国家质检中心2家以上,构建实验室公共服务网络,打造一批示范开放实验室。(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1.重点产品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组织开展餐桌安全治理行动,500家城区农贸市场建成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大型、特大型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的“阳光厨房”建设率达到30%。围绕民生领域,开展产品质量大比对、“我检你选”等活动和“蓝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开展口岸“绿蕾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携带、邮寄入境种子种苗行为。重点开展电视购物、“400电话”“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疗效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互联网制售假药等质量违法专项打击行动。继续加强对禁(限)用农药、兽(渔)药、食品违禁添加物等投入品的整治力度。(省质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杭州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边防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强化工程建设主体质量责任,严格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重大危险源专项整治力度。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实行样板指引、标准化施工,促进工程施工质量精细化管理。积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升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比重。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部品构件基地建设,形成与本区域相适应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能力。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创建,推进企业技术标准制订工作,激励企业参与各类工程质量创优评选活动。鼓励施工企业开发和应用专有、专利技术,积极创建国家级工法和省级工法,增强企业的施工技术能力。(省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重点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培育一批服务业强县、服务业特色小镇,提升发展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一批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组织实施一批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实施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工程,设区市公交分担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增机构养老床位2.8万张,建设护理型床位1.5万张,新建5000家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加强社会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省发改委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环境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制订实施“消灭黑臭河和劣Ⅴ类水三年行动计划”“燃煤电厂‘近零排放’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及“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加强水环境治理,基本完成全省5000公里黑河、臭河治理。全省劣Ⅴ类水质断面比率下降1个百分点,钱塘江、太湖流域未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实施一级A提标改造。加大雾霾治理力度,50%的省统调燃煤机组启动实施“近零排放”技术改造,30%实现清洁排放,淘汰改造燃煤小锅炉,基本淘汰黄标车,做好油品升级相关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农产品、食品、药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实现食品质量安全动态全程监管。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推行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强化流通领域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子电器产品、车用油品等民生重点商品质量监管。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制度,定期公布监督抽查信息。加强重点领域质量风险监控,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和实体市场产品质量反溯机制,拓宽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渠道。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老旧汽瓶、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特种设备安全“你监督我查处”等活动。开展“计量惠民生”系列行动,加强“医用三源”“五水共治”等方面的计量监督。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的项目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建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通报制度、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等,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强化工程质量和建设市场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不良记录管理和信用惩戒。健全监理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加大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对重大水利工程实施质量安全巡查。在建公路和水运工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覆盖率达到100%。(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在教育、医疗、旅游、交通、养老、信息、金融、物流等行业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制订老年活动场所建设标准、养老机构康复辅具配置标准等地方标准,实施养老机构许可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开展“公交提智”行动,对各设区市公共交通服务指数进行测评,进一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在旅游行业组织开展“秩序”“治黑”“清网”“督查”“规范”五大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以规范公用企业服务、汽车4S店售后维修、预付式消费为重点的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专项行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浙江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环境质量安全监管。严格环境准入把关,执行“三位一体”和“两评结合”的新型环境准入制度和九大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标准,制订出台制革、氨纶、涤纶、黄酒酿造、垃圾焚烧等行业环境准入意见。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及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终期评估。强化总量激励,开展重污染企业“三三制”评价,按区域建立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推进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构建良好环境秩序。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推进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公安厅、省财政厅配合)

(五)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全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建成企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数据库。建立质量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倒逼企业把责任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互联机制,推动建设、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推动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促进质量信用信息在金融、保险等领域的运用,开展电子商务质量诚信提升行动。(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质量共治

(一)加快构建质量共治机制。启动“十三五”质量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制订工作,做好2015—2020年质量发展战略的规划布局。探索建立“企业全面负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监管、检验技术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多元共治机制。开展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探索建立质量救济机制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制订自律规定和自律公约。完善百姓质量信息查询系统,健全质量违法举报奖励制度,畅通12315、12365、12369、12312等质量投诉举报渠道。(省质监局牵头,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继续清理质量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等质量安全责任。实施消费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企业产品质量担保责任、质量问题先行赔偿、质量安全约谈制度。加强质量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产业技术工人。(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治作用。推动行业协会改造、转型,通过依法授权等形式,探索将一部分政府质量管理职能中的审查权、考核评价权、推荐权、仲裁权、发布权等委托、让渡给行业协会,切实增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监督生产经营诚信行为,促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质量自律的重要力量。(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深入开展“3·15”“质量月”等活动,弘扬先进质量文化,曝光质量突出问题和质量案件事件,加强百姓关注的质量安全领域的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加大对违法广告案件查办力度。(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质量工作考核。进一步完善质量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部分调整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考核指标,把“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工作纳入质量工作考核。改革质量工作考核方式,加强日常考核和工作督查,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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