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拓展浙商回归领域,不断提升回归项目质量,充分发挥省外浙商支持浙江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引导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浙商总部回归是指引导省外浙商在我省境内新设立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浙商资本回归是指引导省外浙商将自我积累或联系集聚的资金,以股权、债权形式直接投资,或通过各类金融、投资机构参与省内实体企业、金融机构的新设或增资扩股、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等。引导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有利于拓展浙商回归的范围和领域,有利于破解我省资源要素制约,助推总部、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做大增量、示范带动”为原则,以省外浙商需求为导向,以市县为实施主体,统一认定标准,创新路径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保障,力争2015—2017年,新引进浙商总部回归企业500家、浙商资本回归2000亿元。 二、认定标准和引导路径 (一)浙商总部回归企业的认定标准。浙商总部回归企业是指2012年以来省外浙商在我省境内新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省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具体标准如下: 1.浙商综合性总部回归标准。 (1)承担在全球、全国布局的所有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营运、财务结算、支持服务等综合性职能,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 (2)营业收入中来自省外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3)一档市(杭州、宁波、温州市,下同)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年度入库税收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1000万元认定;二档市(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市,下同)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年度入库税收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800万元认定;三档市(衢州、舟山、丽水市,下同)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年度入库税收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600万元认定。 2.浙商地区总部回归标准。 (1)母公司是注册地在省外的浙商企业,授权履行我省设区市域以上范围的投资、管理、服务职能,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 (2)一档市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年度入库税收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300万元认定;二档市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年度入库税收分别不低于800万元、200万元认定;三档市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年度入库税收分别不低于500万元、100万元认定。 3.浙商功能性机构回归标准。 (1)母公司是注册地在省外的浙商企业,授权承担我省县域以上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 (2)一档市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年度入库税收分别不低于200万元、100万元;二档市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年度入库税收分别不低于150万元、80万元认定;三档市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年度入库税收分别不低于100万元、50万元认定。 (3)对承担研发职能的功能性机构不作年度入库税收要求。 省外浙商回归设立并开展浙商资本回归业务的金融机构,优先认定为浙商总部回归企业。具有行业领先优势、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对财政贡献大、行业带动强的浙商回归总部企业,经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引导浙商总部回归的运作方式。 1.以省外商会联建总部大楼并组织会员企业总部回归。省外商会数量较多、运作规范的市县,可以借鉴永康市浙商回归创业创新中心的运作方式,充分发挥省外商会的组织功能,动员省外浙商出资在省内联建浙商回归总部大楼,并由商会组织省外浙商入驻设立总部企业,当地政府在确保效益的前提下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激励,形成浙商总部企业集聚效应。 2.以省外商会会长企业牵头建设总部园区带动省外浙商总部回归。有省外知名浙商、知名大企业的市县,可以借鉴青田县青商回归产业园的运作方式,充分发挥知名侨领和商会会长在浙商回归中的引领号召作用,组织带领在外浙商共同筹资建设总部回归园区,并在出资浙商优先入驻园区的基础上带动其他省外浙商总部回归,当地政府在确保效益的前提下给予政策支持,引进培育浙商总部经济。 3.以现有商务楼宇为载体承接省外浙商总部回归。总部经济基础扎实、总部集聚效应初显、商务楼宇充裕的市县,可以借鉴杭州市下城区等地发展楼宇经济的方式,盘活已有中央商务区和商务楼宇,打造浙商总部回归的承接载体,大力发展以政府主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分工为主的楼宇经济,吸引浙商总部回归,促进浙商总部回归与楼宇经济互动发展。 4.以省外浙商大型企业在我省境内自建自用总部基地实现浙商总部回归。有总部承接空间或省外浙商大企业资源的市县,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导省外浙商总部企业在我省境内新建总部园区,将省外总部整体搬迁回归我省境内或新设立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壮大我省总部经济总量。 (三)浙商资本回归认定形式。 浙商资本回归主要表现为资本运作形态:一是以股权形式直接参与实体企业、金融机构的新设或增资扩股;二是以债权形式直接购买省内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三是通过认购公募、私募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金融产品间接进行省内投资;四是以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方式参与省内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等。 (四)引导浙商资本回归的主要路径。 1.创建资本回归载体。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设立由省内外实力较强的知名浙商发起、主要面向省外浙商募集的专项投资基金或投资主体,并可根据不同投资方向设立若干专业子基金。支持省外浙江商会组建特色型浙商资本回归基金,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的组织集聚功能,与专业金融机构合作,打通浙商资本与省内优质投资项目有效对接的通道。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和私募投资机构创新开发以浙商资本回归为主题的金融产品,组织省外浙商理性参与。支持大型浙商企业集团发起设立较大规模的投资基金或投资主体,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作为省级层面引导浙商资本回归的主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参与省内金融机构改革。鼓励省内各类金融总部机构增资扩股时向省外浙商开放,提高省外浙商的持股比例。支持省外浙商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鼓励省外浙商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等新型地方金融服务组织。充分发挥玉皇山南私募(对冲)基金小镇、余杭仓前梦想小镇、桐庐平安金融小镇、嘉兴南湖基金小镇、德清地理信息金融后台小镇等金融小镇的功能,积极吸引省外浙商资本参与特色金融小镇建设。 3.开展项目定向融资。各级政府主导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型城镇化项目、国企改革项目、社会民生项目等,积极引导省外浙商参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移交(BT)、建设—经营—转让(BOT)、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模式的投资融资合作。支持和引导省外浙商资本参与我省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增资扩股及并购整合提升,参与化解地方骨干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实现低成本扩张。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责任。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工作由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经合办等单位积极配合,具体开展浙商总部回归、资本回归的组织认定、指导服务、项目支持等工作。各市县政府作为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的实施主体,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评价,完善配套政策举措,优先保障浙商总部回归的建设用地,定期汇总发布面向省外浙商资本开放的项目信息,为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创造有利条件。加强与异地商会的沟通联系,积极发挥组织引导作用,有针对性地以商会抱团回归、会长牵头回归等方式,引导推动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工作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奖评激励,省财政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每年对各市县引进浙商总部回归企业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强化目标考核,将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的总体目标以浙商回归年度任务形式分解落实到各市、各有关部门,并在浙商创业创新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赋予一定权重。强化精准对接,认真分析意向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的省外浙商目标群体,摸排一批重点浙商,将其列入各地重点引入项目清单。强化督促检查,促进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工作常态化推进。 (三)夯实工作基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把握浙商总部回归、资本回归的浙商需求和发展态势,不断优化浙商总部回归、资本回归的发展环境。建立浙商总部回归、资本回归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分析和运行监测。充分发挥各地浙商创业创新服务中心的作用,积极构建信息发布、人才引进等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各级、各部门引导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的经验推广,有效发挥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不断扩大我省招引浙商回归的实效性和贡献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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