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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84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12-03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5〕3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5-0028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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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12-03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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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皮革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15- 12- 10 11: 0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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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宁皮革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方案》予以印发。海宁市要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方案,为复制推广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构建外贸发展体制机制新优势、推进全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经验。省级有关部门和嘉兴市要加强支持和指导,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宁皮革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精神,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5〕728号)要求,就推进海宁皮革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创新发展、开放发展理念,学习借鉴义乌成功经验,结合海宁实际,在海宁皮革城专业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从贸易主体、海关通关、检验检疫、外汇和税收管理等方面创新突破,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新型贸易体制框架,着力构建开放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新优势,进一步增强海宁皮革城专业市场在长三角集聚辐射作用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使海宁成为世界领先的特色产业国际贸易中心。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突破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切实消除市场采购贸易管理体制机制障碍,构建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外贸管理体制和政策支撑体系。

(二)贸易便利原则。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市场和贸易开放度,促进贸易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推动市场采购贸易人流、物流、资金流便利化。

(三)监管优化原则。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的同时,优化监管制度设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

(四)转型提升原则。着力处理好贸易便利化、监管规范化和市场现代化三者关系,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确保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稳健实施和市场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三、主要内容

(一)定义。海宁皮革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海宁市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二)适用商品。除贸易管制部门确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三)基本流程。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者,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备案、交易、通关、免税及核销等贸易流程(详见附件)。

四、适用政策

(一)经营主体准入政策。

各类外贸经营主体经向海宁市商务局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同时,允许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国家相关政策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经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后,取得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允许港澳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海宁市商务局备案登记后,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二)货物监管政策。

1.对在海宁市市场集聚区采购并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出口的商品,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1039”代码)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海关对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商品实施联网监管,不签发退税证明联和外汇核销证明联,对符合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简化申报,在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前提下,采取最便利的通关措施。

2.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实行市场采购地报检,分类监管。根据报检主体的诚信等级、商品质量风险等情况,实行检验放行、验证放行、信用放行等便利通关模式。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办理商品原产地证书,利用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提升海宁皮革城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3.以海宁皮革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的每批次货值最高限额暂定为15万美元。

4.优化出口商品途中监管,支持海宁建设具有始发港和目的港功能的“海宁港”,实现“海宁港”到口岸港商品运输全程监管。

(三)税收管理政策。

对市场集聚区的市场经营户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并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等。

(四)外汇监管政策。

1.允许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各类外贸经营主体,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建设,将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体系,实施联合监管。

2.允许海宁个体工商户出口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有效规避汇率风险,节省汇兑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门协调机构。海宁市要加强对海宁皮革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协调机构,负责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

(二)建立综合管理机制。海宁市要加快制定覆盖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的综合性配套监管办法,根据贸易流程分阶段、监管内容分项目的要求,明确每个阶段、每个项目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及其监管职责,加快推进贸易流程、主体信用、外商服务、质量管理、预警防控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体系建设,构建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三)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市场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各专业市场外贸服务功能,构建集报关、货代、物流、翻译、涉外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争取建立国家级皮革研发中心、国家级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海宁皮革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中国海宁皮革指数公共信息平台等外贸公共服务平台。

(四)建立综合管理系统。构建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各个贸易环节的联网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健全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以及货代、报关、仓储和运输等相关服务提供者的信用监测、监督和评价体系。逐步推进商务、海关、国税、市场监管(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引导和鼓励外贸主体通过联网信息平台进行联网申报、免税备案。

(五)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集聚区认定办法及市场经营者、供货商、采购商备案等管理办法。科学规划采购商品和市场集聚区范围,规范交易信息采集、确认流程。建立部门信息共享联控机制,确保市场采购交易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

附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基本流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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