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5-777862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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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5-10-12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5〕10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5-0061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5-7778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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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药管理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5-10-12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5〕103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5-006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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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是实施“健康浙江”战略、推进全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多元投资,加快市场培育,积极构建特色健康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推动我省中医药健康服务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 健康为本,产业融合。强化全人全程健康管理理念。促进中医养生、中医医疗、康复养老、文化旅游、信息服务以及药械研制、流通等产业融合,实现全产业链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激发社会力量的活力,增加中医药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改革引领,创新发展。强化改革对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推动作用。加快中医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拓展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手段,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开发中医药防病、治病、康复的技术体系、服务体系与产业体系,促使防病能力与治疗、康复能力同步提升。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优势突出、与城乡居民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中医药健康服务快速发展,成为我省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培育创建一批以中医药为载体的特色小镇和特色街区,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服务示范基地,形成一批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集群,打造一批中医药健康服务知名品牌。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形成完整的中医药产业链,成为我省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大幅提升。中医医疗和养生保健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到2020年,省、市级中医医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能力明显提高,力争10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能力。中医药养生、养老、康复等服务机构进一步发展,中医治未病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基本适应全社会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 ——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中医药养生、养老、医疗、康复、文化、旅游、保险、信息等服务产业优化发展,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加工以及中成药、中医诊疗和养生保健器械、以中药材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和日化用品等研发、制造及流通规模不断扩大,形成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具有浙江特色的知名品牌和拳头产品。 ——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中医药健康服务政策基本完备,行业规范与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更加有效,城乡居民健康意识和素养明显提高,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应用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普及情志调摄、饮食调养、生活起居、运动健体、穴位按摩等中医养生方法,推广普及太极拳、五禽戏、六段功、八段锦、健身气功、导引等中医养生运动。 发展中医养生保健产业。鼓励企业开发以经络理论为基础的中医养生保健器械产品和以中药材为基础的保健食品、药膳产品,做大做强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开设中医经络按摩馆、太极运动馆、药膳馆、情志调摄馆等。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允许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咨询和调理服务。依托中医药资源,建设一批中医药养生基地。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人员、技术、服务、产品等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强化中医治未病理念,在中医医院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治未病中心,积极开展规范的中医健康体检和中医健康干预,重点做好0-3岁儿童和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保险,通过中医健康风险评估、风险干预等方式,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中医特色健康管理服务。 (二)发展中医医疗服务。 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中医医院内涵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形成鲜明的中医特色。推进县级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以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中医药科室建设。 推动中医医疗服务多元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优先发展中医类专科医院和诊所。鼓励公立中医医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创新中医医疗机构服务模式。鼓励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开展融医疗、康复、预防于一体的全链条服务模式、多专业联合诊疗模式和多种中医药方法综合应用的治疗模式。深入推进优质中医医疗资源下沉,以托管、集团化、共建等形式加强省、市级中医医院与县级中医医院开展实质性合作,建立长效运行机制。鼓励县级中医医院探索开展县乡一体化服务。推动中医门诊部和诊所规范建设和连锁发展。 (三)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和康复服务。 发展中医药特色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推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建设具有中医特色的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鼓励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的能力。 促进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康复机构。鼓励设立中医特色康复医院和疗养院,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增加康复床位数量。推动中医医院与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合作,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服务。 (四)发展中医药文化和健康旅游产业。 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以发展中医药生态经济、弘扬中医药文化为重点,打造特色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形成一批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整合我省中医药文化元素突出的中医医疗机构、养生保健机构、中药企业、名胜古迹、博物馆、中华老字号名店以及中药材种植基地、药用植物园、药膳食疗馆等资源,规划开设浙东、浙南、浙西、浙北、浙中中医药特色旅游路线。 推进以中医药为载体的特色小镇和特色街区建设。建设一批涵盖中医养生、医疗、康复、养老服务和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等产业相融合的中医药特色小镇和特色街区。依托磐安县中药材资源优势,加快推进“江南药镇”建设,积极打造武义县、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上城区等中医药一条街,推动中医药健康产业集聚、创新和升级。 发展中医药文化。梳理浙江中医学术流派特色,总结中医名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挖掘、征集、整理散落民间的偏方、技艺。加强畲族医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和传统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积极组织传统医药项目申报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支持创作具有我省特色、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中医药博物馆、中草药博览园等。将相关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建立中医药科普宣讲团,举办中医药文化大讲堂,推进中医药文化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 (五)发展中药及中医医疗器械等产业。 加强浙江名优传统品牌建设。以“浙八味”等道地药材的深度开发、传统名优中成药开发为重点,支持中药饮片加工、中药制药和中医医疗器械企业发展,做大做强铁皮石斛类、蜂产品类、珍珠粉类、灵芝类、保健酒类等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我省具有中药配方颗粒研究基础、经省级有关部门科研立项、具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中药配方颗粒按中药饮片政策执行,并逐步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临床及科研使用。推进浙产大宗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基地建设,培育遴选新“浙八味”。 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建立浙产特色中药材及药用资源的种质资源圃,大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促进中药材种植业绿色发展,加快推动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和无公害规范种植,健全中药材行业规范,加强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与保护,建设中药材产品质量信息追溯系统,加强中药材及饮片质量监督,打造精品中药材。开展中药资源出口贸易状况监测与调查,保护重要中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扶持发展中药院内制剂。对省级名中医及院内使用30年以上的处方开发中药院内制剂,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相关办法加快技术审评审批。推动疗效确切、患者认可、临床急需、市场上没有相关药品供应的中药院内制剂在省内特定的医疗机构使用。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鼓励医疗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和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配制中药院内制剂。 发展中医医疗器械产业。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中医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中医健身器械的研发,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医疗器械产品和技术。鼓励研制便于操作使用、适于家庭或个人的健康检测、监测产品以及自我保健、功能康复等器械产品。 (六)发展海外中医药服务。 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中医药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扶持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机构或连锁诊所。支持海外留学生来我省接受中医药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和临床实习。整合中医药科研资源,为境外机构提供科研外包服务。 促进中医药对外服务贸易发展。积极培育海外中医药服务市场,培育一批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中医药服务企业。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体系。鼓励援外项目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相结合。 (七)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信息产业。 推进中医药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推进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要求,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依托省市县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浙江省中医药基础数据库和大数据平台,加快中医药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推进中医医疗机构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推广中医药智慧健康应用,优化中医药健康服务流程,开展基于信息化支撑的中医药分级诊疗服务,积极发展中医药远程医疗服务。 创新中医药信息服务业态。支持中医药机构与信息技术企业、通信和网络运营商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支持“互联网+中医药”O2O电子商务服务新型业态,实现中医药互联网服务、在线交易支付和移动互联网等的融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研发中医药服务固定终端、移动终端、穿戴式和植入式智能终端设备等增值服务产品;力争孵化一批中医药健康信息创新项目,实现中医药服务与健康管理信息软件规模化研发,形成产业集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扶持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5〕32号和浙政发〔2014〕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落实中医药健康服务在市场准入、规划布局、用地保障、投融资、财税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发挥健康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加强监测评估。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制订本地区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具体方案或专项行动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人才培养,壮大人才队伍。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健康管理等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加快培养具有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健康管理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公共营养师等,探索培养中医药健康旅游、中医药科普宣传、中医药服务贸易等复合型人才,壮大中医药行业职业经理人队伍。落实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推进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多点执业、自由执业试点。 (三)加强协同创新,强化科技支撑。 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体系,优化创新发展环境,促进产学研联合。加强中医药理论创新和适用技术的研究应用。推进中医药领域重大科技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支持建设中医药健康服务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积极培育中医药健康服务科技示范企业。 (四)加强行业监管,改进行业服务。 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引导行业自律。引入认证制度,通过发展规范化、专业化的第三方认证,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行业组织,通过依法委托、政府采购等方式,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事项交给行业组织承担,强化服务监管。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办专门的节目栏目和版面,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弘扬大医精诚理念,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持续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等大型活动,让更多的群众有机会感受中医、了解中医、认识中医。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中药、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备注: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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