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和内容 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条例》和《暂行办法》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汇总统计情况。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市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数据)和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汇总统计情况。 (三)省政府各部门(包括实行双重管理的省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分解落实统计工作任务,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数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统计情况。国家部委垂直管理部门的全系统统计数据,不列入各地政府统计范围。实行双重管理的省级以下部门的统计数据,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汇总报送。 三、统计和报送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将其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订能够确保统计工作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办法,保障统计工作持续开展。 (二)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年2月上旬前,将上一年度全年统计数据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电子文件采用Excel格式,刻成光盘随纸质文件一并报送。 (三)各地、各部门要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应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省政府办公厅如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将责成有关地区和部门予以纠正;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情况出现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 附件(见原件下载):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3.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的省级单位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政办发〔2014〕90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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