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4-777574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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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4-07-28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14〕3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14-0018 |
有效性: | 失效 | ||
废止时间: | 2019-03-07 11:25:44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4-7775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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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4-07-28 |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14〕30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14-0018 | ||
有效性: | 失效 | ||
废止时间: | 2019-03-07 11:25:44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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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12元、10.9元、9.8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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