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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59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6-04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4〕23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59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6-04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4〕23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 日期: 2014- 06- 17 00: 0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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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确保实现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五水共治”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强化污染物减排刚性约束,创新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加快建设美丽浙江。
  (二)减排目标。2014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2.5%、2.5%、2.5%和4.0%。各设区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分别达到85%、90%和98%。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减排工程建设。
  1.加快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中水回用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全省新增污水管网2000公里以上,新增污水日处理量50万吨以上,开工建设69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3家,全省城镇污水中水回用率提高2个百分点,预计投入资金110亿元以上。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农村截污管网和污水终端处理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80%以上,新开工建设15个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新增污泥日处置能力1000吨以上。
  2.完成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取消19台省统调火电机组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基本完成全省热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完善热电脱硫DCS和CEMS系统;所有钢铁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运。全面完成12.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脱硝工程建设;积极推动热电机组脱硝改造,完成脱硝改造的热电机组40个,创建20个热电脱硝建设和运行示范工程;所有2000吨/日以上水泥回转窑完成低氮燃烧或烟气脱硝改造。制订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清洁化改造计划,烟气达到天然气机组排放标准,启动浙能嘉华7#、8#机组等16台机组清洁化排放改造。
  3.加强农业源污染减排。继续实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度,落实288家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减排工程建设。完善污染治理设施,配套消纳土地,促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依法调整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关停或搬迁生猪存栏114万头。鼓励和引导养殖专业户采用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畜禽排泄物。建立健全减排资料台账,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农业源核查核算要求,做好减排支撑材料。
  4.抓好机动车污染减排。县级以上城市应划定黄标车限行区,严格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2014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30万辆。加快油品升级,年底前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柴油。进一步健全机动车环保监管体系,新注册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高于90%。
  (二)加大结构减排力度。
  1.深入推进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完成造纸、印染行业整治提升,就地整治提升造纸企业328家、印染企业910家,完成搬迁入园造纸企业37家、印染企业382家。基本建成富阳、萧山、秀洲、柯桥、义乌等5个造纸、印染行业整治示范区。加快推进化工企业998家就地整治提升和114家搬迁入园工作。推动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高耗能企业搬迁改造。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市淘汰50%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淘汰50%以上的6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热电行业继续淘汰中温中压及以下机组,加快拆除链条炉、抛煤炉和已实施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小锅炉。
  2.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天然气覆盖到的设区市主城区和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全面推进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完成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积极利用大电厂进行集中供热,取代周边供热锅炉和中小型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加快推进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成天然气供气管线1200公里,设区城市、一半以上县级城市基本实现供气管网全覆盖,天然气年供应量达到88亿方。在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内,加快推动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清洁能源改造。“外电入浙”达到1800万千瓦左右,外购电比率提高到25%左右。
  3.严格实行总量准入制度。完善“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严把项目总量准入关,全面执行建设项目总量削减替代制度,新(扩、改)建工业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以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及激励措施促进结构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严格监管减排措施。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纳入环境统计的所有企业都要发放排污许可证。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和运行管理平台,全面落实污染源“一企一证一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2.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加快落实排污权基本账户制度,按照以减量定增量的原则,加快实施省市县三级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制度,实施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激励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吨排污权税收贡献大小,在行业内实施“三三”制评价排序,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促进转型升级。
  3.严格环保执法监管。各地要继续推进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将辖区内列入2014年省减排计划的项目作为执法重点,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全面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强化环保公安联动,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健全完善环境执法与环境信访、刑事司法、舆论监督、信息公开、指导服务等相结合的执法机制,全面提升执法监管水平。
  三、重点项目
  (一)国家减排责任书项目。
  根据国家与我省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2014年我省共有68个责任书项目,各有关设区市要认真组织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减排措施、完成时间,做好对责任书项目进展情况的月报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
  (二)省减排计划项目。
  1.化学需氧量(COD)减排项目1308个,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6.66万吨。
  2.氨氮(NH3—N)减排项目1157个,预计削减氨氮8124吨。
  3.二氧化硫(SO2)减排项目487个,预计削减二氧化硫7.79万吨。
  4.氮氧化物(NOx)减排项目549个,预计削减氮氧化物12.05万吨。
  国家减排责任书的具体项目和浙江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具体项目由省环保厅另行印发。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污染减排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浙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2014年度减排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间、减排措施等具体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管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辖区内列入减排计划的污水处理、印染、造纸、电力、钢铁、水泥、畜禽养殖、机动车减排等“七厂(场)一车”减排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现场监管,抓好项目落实。加强服务指导,组织开展对减排重点项目的现场检查,加快污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大对先进适用的污染减排技术、工艺和设备等的推广力度,加大对减排项目政策、资金和信贷等方面的支持。
  (三)完善政策措施。运用价格杠杆,通过价格激励、约束和补偿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考核与收费政策,严格火电脱硫脱硝电价考核,落实火电除尘电价和热电脱硫电价政策,规范水泥脱硝和钢铁烧结脱硫设施运行,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进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做好减排调度、形势分析等基础性工作。
  (四)严格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辖区内减排项目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实行跟踪督办,确保按时完成减排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减排日常督查,完善环保长效监管机制。将减排结果纳入生态省建设年度目标考核,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采取通报、预警、对接、约谈、限批等措施,强化减排刚性约束,不断提高监管减排成效。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载体,结合世界环境日、浙江生态日等主题活动,广泛宣传污染减排知识、政策、措施和成效,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污染减排的良好氛围。
  附件(见原件下载):各设区市2014年度减排目标 

浙政发〔2014〕23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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