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政府立法项目前评估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立法项目前评估规则 第一条(目的)为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草案起草质量和审核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效力)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称起草单位)向省政府申报和报送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的,要开展立法前评估,并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立法前评估结果是选择计划立项项目的重要依据。未开展立法前评估的,原则上不列入省政府一类立法计划项目,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要求立即进行立法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总体要求)开展立法前评估,应求真务实,通过深入细致调查研究,查摆分析存在问题,采集统计基本数据,论证说明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制度成本和效益。 第四条(技术要求)评估报告应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可定量分析的内容应尽量量化说明,并采用最新数据(注明来源)。必要时,可用表格、图例等进行辅助描述。 评估报告可通过一些实例,对各地工作现状及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并可辅助使用照片等直观材料。对专业问题,要表达通俗,平实易懂。 第五条(内容要求)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说明、论证、依据。 立法修订项目的评估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六条(基本情况说明)评估报告应对立法所要规范的行政管理工作基本情况进行介绍、说明,重点反映基层工作实际。主要反映以下情况: (一)主要工作业务情况,特别是与立法内容相关的许可审批、处罚案件等情况; (二)有关工作力量情况,特别是基层工作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三)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情况; (四)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论证)评估报告应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及拟采取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一)拟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发展、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利弊影响,在实施方面会遇到哪些困难,今后若干年的绩效目标等; (二)拟采取的措施是否会增加相关主体的义务、负担,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持续时间,是否会导致相关群体权利享有和行使的不公平; (三)是否会抑制市场作用发挥、妨碍市场有序竞争或者产生其他负面效应,是否存在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 (四)拟采取的措施是否与已有相关规定重复、抵触或者不协调; (五)立法后的实施工作主要由哪级机构承担,基层是否有相应的管理服务能力,基层对立法草案的基本意见; (六)编制、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分歧意见的沟通处理情况; (七)向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公民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情况,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分类汇总;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依据)评估报告应附录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根据需要,可附录有关分报告。 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包括以下材料(篇幅过长的可制作摘要): (一)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二)其他省(区、市)有关法规、规章; (三)与立法相关的领导讲话、学术文章等。 第九条(第三方参与)起草单位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或委托其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条(指导服务)省法制办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做好立法前评估的指导服务工作。报送的评估报告对重要情况未详实说明的,省法制办应要求起草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省法制办在办理地方性法规一类计划项目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根据需要与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为审议参考。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申报和报送政府立法项目的材料准备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浙政办发〔2014〕60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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