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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432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12-1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14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4-0074
有效性: 失效
废止时间: 2019-03-07 11: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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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12-1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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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
  • 日期: 2014- 12- 23 11: 3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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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1〕101号),启动了以药品零差率为核心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过3年多的改革实践,积累了经验,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为继续巩固扩大改革成效,进一步深化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动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的各项改革举措,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建立县级公立医院新的补偿机制为关键环节,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同时,以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薪酬制度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公立医院运行管理新机制,取得“群众得实惠、医院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性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建立完善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县级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完善县级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

2.健全县级公立医院内部管理机制。完善以安全、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建立健全成本责任制度,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行会计委派制和总会计师制。

(二)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

1.完善医保补偿机制。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县级公立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完善医保政策,逐步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科学调整服务项目价格、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同时,合理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

3.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在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切实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应急医疗救助等财政投入政策。落实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

(三)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总额预付以及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为主的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出台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约定预拨资金,按时结算并足额拨付资金。

2.强化医保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医保与卫生计生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监控合理用药、药占比、次均费用、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复诊率、人次人头比、转诊转院率、手术和择期手术率等相关指标。进一步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和医保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管,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保监管领域向医疗服务行为延伸。

(四)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

1.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合理配备人员力量。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2.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将医院的公益服务、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工资水平等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3.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县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严禁医院设定医务人员创收指标或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鼓励县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通过多点执业等形式取得合理合规收入;积极探索院长年薪制改革试点,宁波市、绍兴市所属的县级公立医院率先开展试点。

(五)提升县域医疗服务综合能力。

1.推进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通过县级公立医院龙头学科建设、中医优势病种建设、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建设,以及与城市医院紧密合作办医等方式,切实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区域专病中心建设,鼓励建立以县级公立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骨干、以信息化网络为载体的县域医学影像诊断、检验、心电、病理等共享中心,优先满足其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重视并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服务能力建设。

2.加强医疗服务人才培养。严格执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优化培训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县级公立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基层名中医培养,研究实施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人员专门培训和上挂锻炼工作,提升医院管理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3.提高卫生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整合县域医药卫生信息资源,加快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快县级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建设。与城市医院紧密合作办医的县级公立医院要加快会诊、转诊和远程重症监护信息的互通,在2015年底前实现院际信息系统主要模块信息的互联互通。强化信息系统运行安全,保护群众隐私。

(六)加快构建合理有序的就医秩序。

1.积极推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各地要制订分级诊疗的标准和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加快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就医制度。积极推动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优先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就诊、检查、住院等便利。充分发挥医保的杠杆作用,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跨统筹区域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2015年底前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

2.深化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深入推进城市医院与县级公立医院紧密合作办医工作,确保合作办医取得实效。城市医院要全面负责托管医院的运行管理,按合作协议的规定下派医院管理人员和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切实办好托管医院。加大对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工作的财政补助力度,出台完善激励新机制运作的政策,为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加强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绩效评估,重点在组织领导、政策举措、工作成效和长效机制等方面开展年度考核及合作周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并纳入等级医院评审及卫生城市考核指标。

(七)加强医院监督管理。

1.严格行业管理。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财务运行等监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做好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的监测与控制,加强对高额医疗费用、抗菌药物、贵重药品以及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等的回溯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为追逐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规范中医药服务,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2.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以“阳光用药”行动为载体,推进医疗费用、临床用药、医疗质量等相关信息向全社会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评价体系,改革完善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评估认证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全面、客观地评价医疗质量、服务态度、行风建设等。

3.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和“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建立医疗风险共担机制。

(八)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1.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政策,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办法开展集中采购。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改革,增强县级公立医院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更大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药品采购中的作用。县级公立医院要按照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实行部门和区域共享。

2.保障药品供应。药品配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严格合同管理,确保中标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确保采购货款及时支付到位。

3.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的监管,建立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对采购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进行处理,由省卫生计生委将违法违规企业、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其在政务网站转载。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全省药品招标采购或配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

(九)合理配置资源。

1.科学制订资源配置规划。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每个县(市)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公立医院数量偏多的县(市)要进行整合或改制,推进社会力量办医。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2.促进民营医院与县级公立医院协调发展。对县域内民营医院床位占比不到20%的地方,暂停审批新增公立医院数量和床位规模。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落实民营医院在市场准入、技术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实行同等对待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是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的主体,要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确保综合改革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省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跟踪评估,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定期考核,适时通报。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为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县级公立医院投入和补偿政策,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加强财政投入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推进医保监管平台建设,完善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政策,不断优化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的管理、考核、评价,牵头做好面向医院和社会层面的宣传工作。物价部门要继续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机制,开展相关价格改革政策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共同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深入细致地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其改革主力军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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