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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43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12-22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15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4-0078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43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12-22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15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4-0078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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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日期: 2014- 12- 22 11: 35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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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油气输送管道铺设快速增长,管道运输已成为油气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全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但影响安全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部分地区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落后,部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多、治理难度大、处理成本高,部分油气输送管道服役期长、老化严重、已进入事故易发期,部分油气输送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重叠,以及存在非法侵占、占压与第三方盲目施工行为等问题比较严重。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问题的隐蔽性与复杂性,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任务的艰巨性与繁重性,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次生环境污染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与破坏性,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重大事故与台湾高雄“8·1”重大事故的教训,增强坚守“红线”与“底线”的自觉性,增强安全保卫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推动监管手段创新,坚决防范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落实油气输送管道的主体安全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有关企业切实落实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工作机制,保障安全投入,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加大管道安全保障新技术、新方法等研发、应用力度,加强管道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依靠科技手段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狠抓巡线质量、管道高后果区设别与管理,认真做好管道沿线地质灾害检查,及时制订预防和处置方案,加强管道缺陷检查、开挖验证和整治修复,落实管道安全风险完整性管理措施,确保管道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依法办理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及时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及时完善管道设施标识,特别要加大重点区域、地段管道标志桩、警示牌的设立密度,防止因标识警示不清、管道走向指示不明等因素导致第三方盲目施工等行为发生;对第三方引起的外部隐患,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主动配合整治隐患;积极开展公共安全教育,通过设立安全牌、发放安全资料等形式,提高管道沿线周边群众的管道保护和紧急避险意识。

对我省境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的驻守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落实地方性法规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要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道日常运行安全;督促其向上级单位积极争取安全监管及隐患整治所需的人力、资金、设备和决策管理权限,确保管道安全工作有人管、有能力管、能管好。

三、明确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构建“全覆盖”的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明确油气输送管道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影响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所辖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职责;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输送管道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发展改革(能源)、公安部门要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厂区以外、城镇燃气城市门站前)的安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制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的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快安全隐患整改。

建设部门要牵头负责城镇燃气管道(由城市门站输出的所有燃气管道,包括城镇燃气公司投资建设的跨区域燃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和市政管网的档案资料,做好城镇燃气、市政管网、石油天然气、化工管道等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加强对上述管道两侧安全间距的规划控制。配合发展改革(能源)、公安部门严查油气输送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负责化工园区(集聚区)内外、穿越公共区域的化工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牵头组织开展化工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检查。承担油气输送管道综合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交通运输(港航)部门要牵头负责码头至港区内储存设施的油气输送管道、化工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上述管道的安全专项检查。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的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质监部门要依法实施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组织制订有关地方安全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行政许可、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工作。

农业、水利、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为当地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尽职尽责。

四、加大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督办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的部署和要求,集中力量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加快隐患整治进度。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9月前,完成排查出的全部重大隐患和形成密闭空间隐患的整治工作;2016年9月前,隐患整改率达到80%;2017年9月前,完成排查出的全部隐患整治工作。同时,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政府挂牌督办机制。

(一)实行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对危险性高、治理难度大、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挂牌督办;确需设区市级层面解决的,可由县(市、区)政府申报设区市政府挂牌督办;确需省级层面解决的,由设区市政府报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报请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隐患,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隐患整治涉及油气输送管道规划与其他重要规划间的矛盾,需上级政府或其部门解决的;二是隐患整治涉及拆迁补偿等政策处理,需上级政府或其部门协调处理的;三是隐患整治涉及占压或安全间距不足等场所、建(构)筑物的设立,超出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四是隐患整治涉及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交叉的问题,且超出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五是隐患整治涉及油气输送管道穿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问题,需上级政府或其部门协调处理的;六是隐患整治涉及其他超出本级政府管理权限、需上级政府或其部门协调处理的。

(二)落实隐患整改责任。要将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到油气输送管道企业与负有责任的单位。责任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制订隐患整改实施方案,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措施、时间表和经费,明确负责整改的机构、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员;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制订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整治期间安全;接受督办单位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并每月向督办单位报告隐患整改情况。整改完毕后,责任单位要委托有相关资质中介机构经全面核查论证后出具隐患整改的合格证明,提出销号申请。

(三)落实隐患整治督办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市、区)有关监管部门负责督办隐患整治工作。督办单位要细化落实督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员;审核责任单位提出的隐患整改实施方案;监督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按照整改进度要求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对影响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协调;对违规作出的影响管道安全的相关行政审批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对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影响管道安全的违法建筑提请有权处置部门予以拆除;在督办中发现油气输送管道存在严重安全风险时,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四)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隐患整治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督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隐患挂牌整治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挂牌督办的隐患点,除国家有保密要求外,其隐患分级、隐患位置、整治内容与目标、责任单位与督办单位责任人、整治方案、整治措施、整治时限、整治期间的应急预案、督办整治情况等信息由隐患整治所在地向社会全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地要于每月3日前向省安委办上报本地隐患整治进度及相关工作经验。

五、坚决防范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责任事故

各地要扎实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健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执法机制。各执法部门要联合行动,开展明查暗访,设立举报电话,形成对管道安全隐患与违法行为的快速有效处理和打击机制,严格依法打击先清后占、盲目施工、打孔盗油等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危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平稳运行。要进一步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落实责任,有效遏制由第三方盲目施工导致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要建立管道保护工作情况月报制度,定期向管道沿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在编制油气输送管道前期规划和选址时,必须严格遵循城乡规划要求,充分考虑管道沿线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条件,合理避让人员密集区等重要场所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确保管道建设与城乡发展相互协调;在管道工程实施阶段,要积极依靠当地政府,做好沿线群众的安全宣传和相关政策处理工作,规划变更时要及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管道工程验收后,必须向当地发展改革(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资料;管道运行期,应加强巡线护线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

各地、各部门和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要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保障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每年至少协同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综合应急演练并加强总结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响应快速、处置及时有效。要积极探索推进“智慧管网”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加快以城市为主体、城乡一体的油气管网智能化、网络化改造,切实提高全省油气管网的安全保障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决定成立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专门机构,统筹组织、全面协调解决管道改线、占压建筑拆迁、城市地下油气输送管道建设管理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安全生产委员会、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机构、护路护线联防专项组等工作平台,形成高效、统一、坚强、有力的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机制。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知识和法规政策。要形成隐患整治的高压态势,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责任单位,该处罚的要依法实施处罚,该停业的要依法实施强制停业整顿;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的油气输送管道,该停用的要立即下达管道停用指令,该拆除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于以管道占压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各地政府要严厉打击并追究法律责任;对因政府规划、建设及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新增占压或反复占压的,追究该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整治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隐患督办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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