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4-777426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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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4-12-12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4〕14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4-0071 |
有效性: | 废止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4-7774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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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4-12-12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4〕144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1-2014-0071 | ||
有效性: | 废止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产品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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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精神,加快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半导体照明(以下称LED照明)产品,促进节能降耗,拉动LED照明及相关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自2015年起,全省公共照明领域新建照明工程原则上应采用LED照明产品,鼓励使用LED照明产品对公共照明领域进行分期分批改造。力争到2017年底,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中心全部完成LED照明改造,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室内LED照明改造率达到80%以上,道路、隧道等户外公共领域LED照明改造率达到60%以上,其中每年农村、国省道、高速公路隧道新建和改造LED灯具39000套;社会各领域LED照明产品得到推广应用,全省推广LED照明产品50万千瓦以上,实现年节能量50万吨标准煤。 二、采取合适的推广模式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模式实施LED照明节能改造工程。各公共照明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业主单位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监理机构、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服务机构,所选择的LED照明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满足专业技术力量雄厚、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能力、售后服务方便快捷并通过国家或我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等条件。支持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提供产品生产、工程设计和项目施工一体化的服务。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采用财政或国有资本投入建设、委托第三方经营等模式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 三、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严格产品准入条件,推广使用的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确保照明系统安全用电。优先使用能效高、配套条件好、售后服务便捷的产品。鼓励LED照明工程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公路隧道照明、城市夜景照明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改造后道路照明系统的电压、电流、功率因素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等国家电力设计的标准要求。涉及公共交通安全的领域,要做到从严把关、保障安全。节能服务公司依照合同回收替换的灯具,其处置须遵循回收利用和环保经济的原则。 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在公共照明领域,即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领域,以县级以上行政中心LED照明节能改造为示范,开展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在道路照明领域,以城市道路路灯LED照明节能改造为示范,充分发挥电网企业在技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推进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及科学管理工作,研究实施对道路照明负荷的智能化控制和有效管理,为全省道路LED照明改造推广和LED照明产品全寿命周期节能监管提供示范。在工业园区、商场、酒店等社会照明领域,实施以室内照明、城市灯箱广告为重点的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每年实施10个左右应用示范项目,引导促进全社会普及应用LED照明产品。 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落实国家和省财税激励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LED照明节能改造项目按其年节能量给予财政奖励。其中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奖励300元/吨标准煤,符合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奖励200元/吨标准煤。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LED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落实资金来源及会计核算政策。各级节能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LED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各业主单位要依据合同并按财政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改造费用。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在本单位能耗费中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三)加强审核与准入把关。省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LED照明产品应用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规范LED照明产品设计,制定相关地方标准。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将新建、改建项目LED照明产品应用作为节能评估审查的重要方面,严格审查。支持LED照明产品申报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支持优先使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与分工协作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全省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协调工作机制,由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的开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本行政区域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实施计划,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经信委负责统筹组织推动全省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财政相关支持资金。省建设厅、省经信委负责推动城市道路等公共领域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公共机构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推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的隧道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省质监局负责LED照明产品的质量监管并组织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服务。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三)严格进度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及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制订推广应用目标和实施计划,努力完成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广应用目标和实施计划于2015年1月31日前报省经信委。 (四)强化监督考核。省政府把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纳入对各市能源“双控”工作考核,从2015年起开展年度考核通报。省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推广应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2017年底对各地LED推广应用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传媒报道、主题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大对LED照明产品和推广应用项目成效的宣传力度,增强民众对LED照明产品的认知度和关注度,营造有利于LED照明产品推广使用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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