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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3-77679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9-02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12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3-77679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9-02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12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 2013- 09- 18 00: 0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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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2.2扑火指挥机构
  2.3专家咨询机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2林火监测
  3.3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运输保障
  6.3技术保障
  6.4物资保障
  6.5资金保障
  7  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7.2以上、以下的含义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预案制订与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加强军地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省政府是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必要时,请求国家给予协调和支持。
  (3)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与森林消防工作相关的各单位,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合理用兵、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5)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思想、物资和工作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省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是全省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消防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
  2.2扑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市县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以上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分别指挥,省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指挥部和相关省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并建立省际间沟通协调机制。
  各地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扑火前指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省扑火前指,并设立调度指挥组、综合保障组、财务保障组、社会治安组、案件侦查组、医疗卫生组、转移安置及善后处置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军队、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
  2.3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省森林火灾应对专家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联系。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3.1.2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省指挥部向市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密切关注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森林消防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并根据天气变化,适时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省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消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林火监测
  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地核查和反馈热点情况,掌握全省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瞭望台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3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地方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要按照《浙江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出现以下重要火情之一时,省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政府,同时通报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高保护价值森林安全的森林火灾;
  (4)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国家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消防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当地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机关干部、职工和群众等人员参与扑救保障工作。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火工作,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2)扑火规范要求。
  扑火前指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扑火前指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的规范化要求,具体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
  (3)扑火装备调度。
  根据扑火实际需要,依据全省跨区增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省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分布见附件2)。
  (4)航空消防飞机调度。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经省政府或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扑火作业。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军事目标、核电站、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必须安装森林消防栓、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或工程阻隔带。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一般为50米以上宽度。
  4.2.6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验收合格,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同时,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4.3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省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协调相邻地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市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的请求,省指挥部调派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详见附件3)参加火灾扑救;
  (3)省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确认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600公顷;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省指挥部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省扑火前指,并设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火场的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省扑火前指下达命令,省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3)按照跨区域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组织调动驻浙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扑救工作。为确保跨区域支援扑火工作的调度顺畅,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指派联络员到省指挥部办公室参与调度联络工作;
  (4)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势蔓延趋势等信息,省气象局实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协调省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根据实际需要,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3)省内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指挥部向省政府报告,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赶赴省扑火前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
  (2)制订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全省范围内调集扑火力量;
  (3)加强高保护价值森林、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与物资运输畅通;
  (6)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加强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和舆论的引导;
  (7)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国家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实施跨省支援扑火,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8)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  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政府和省市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必要时,由省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5.2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市县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政府和省指挥部。省指挥部向省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在火灾事故中失职渎职人员,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  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以应急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在重点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重视应急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森林消防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需要跨市增援扑火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市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经省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区域调动驻浙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由省指挥部下达指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6.3技术保障
  建立省市县与火场的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特别是单兵通信设备、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设立临时基站,为扑火指挥提供公共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和火场实时气象信息及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经信部门负责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负责提供无人机、火灾现场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林业部门负责建立森林消防专家库,汇集各个领域专家学者,为森林消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安全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能力。
  6.4物资保障
  全省实行省市县三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制度,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6.5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消防工作所需。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应急所需财政经费,按照《浙江省公共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执行。
  7  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为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省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4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林业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3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见原件下载):1.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2.省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分布表
                               3.应急扑火力量跨区域调动程序与原则要求

浙政办发〔2013〕122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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