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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3-77680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7-17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3〕3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3-77680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7-17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3〕3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
  • 日期: 2013- 08- 16 10: 09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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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至2015年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地理国情主要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威、客观、准确的地理国情信息,是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与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各类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是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和应急保障服务的重要保障,也是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数据基础。

地理国情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我省全面获取地理国(省)情信息的重要手段,也是掌握地表自然、生态以及人类活动基本情况的基础性工作。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全省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现状和空间分布情况,为开展常态化地理国(省)情监测奠定基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提高地理国情信息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服务能力。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省行政区域陆地范围内的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

普查内容包括国家规定的普查内容和结合我省实际增加的普查及监测内容。

国家规定的普查内容:一是自然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形地貌、植被覆盖、水域、荒漠与裸露地等的类别、位置、范围、面积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状况;二是人文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的类别、位置、范围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现状。

省增加的普查内容:县(市、区)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高新园区、美丽乡村建设、生态公益林、城市建成区等的位置、范围、面积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现状。

省增加的监测内容:全省海岸线长度、海岛(礁)数量、沿海滩涂资源、水土流失、平原地面沉降等变化情况。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5年6月30日。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为普查工作准备阶段,主要完成普查方案和技术规程制定,开展试点试验和技术培训,资料收集与获取等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为普查工作第一阶段,主要完成普查底图制作、数据采集与处理、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集建设等工作。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工作第二阶段,主要完成普查信息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形成普查报告,发布普查结果。

省增加的普查和监测标准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的工作到2016年6月30日结束。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地理国情普查工作作业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省政府成立浙江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的沟通协调,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同时,为更好地进行工作联系协调,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的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全省普查和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充分整合已有资源,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普查底图制作、外业调查与核查、技术指导、培训、数据处理、数据集建设、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建设全省地理国(省)情本底数据库,形成普查和监测报告。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普查和监测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有关普查和监测的外业调查与核查以及成果上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按工作任务由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及时拨付,为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经费保障。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承担的任务,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对外发布。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提高工作效率。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地理信息技术和已有的地理信息、专题信息资源,对各类资源进行整合。要大力推广使用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努力减轻普查人员野外工作强度,切实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加强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大力宣传普查工作的重大进展和重要成果,以及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浙江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黄旭明(副省长)

副组长:陈 龙(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学忠(省统计局局长)

    陈建国(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局长)

成 员:何启明(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孙飞翔(省农办副巡视员)

    高乙梁(省发改委副主任)

    吴君青(省经信委副主任)

    陈智慧(省民宗委副主任)

    凌秋来(省公安厅副厅长)

    罗卫红(省民政厅副厅长)

    魏跃华(省财政厅副厅长)

    蔡国春(省人力社保厅副厅长)

    张志勋(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虞选凌(省环保厅副厅长)

    周日良(省建设厅巡视员)

    王德宝(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虞洁夫(省水利厅副厅长)

    王建跃(省农业厅总农艺师)

    蓝晓光(省林业厅总工程师)

    王小龙(省审计厅副厅长)

    王 杰(省统计局副局长)

    陈 畅(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巡视员)

    朱红炜(省旅游局巡视员)

    朱耀忠(省军区副参谋长)

    傅建武(省地震局副局长)

    马建平(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副局长)

    金 毅(省能源局总工程师)

    吴志强(省文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陈建国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一:

浙政发〔2013〕38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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