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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3-77681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7-1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9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3-0038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2015-09-24 10:44:29
索引号: 000014349/2013-77681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7-1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9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3-0038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2015-09-24 10:44: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日期: 2013- 07- 10 15: 5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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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放心肉”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放心肉”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肉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快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努力打造“放心肉”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统筹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保供给、保安全”为核心,本着引导与扶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健全完善生猪及牛、羊养殖、收购、屠宰、加工、销售、餐饮等环节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常态化联合执法方式,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切实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政府协调、部门联动、制度把关、企业自律,努力打造“放心肉”民生工程,形成各环节责任明确、监管有序的“放心肉”服务体系。

1.养殖环节。养殖业主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安全使用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抗生素药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检疫监管体系,保证出栏牲畜100%检疫合格,严防病害牲畜进入屠宰环节。

2.屠宰环节。屠宰企业负责出厂肉品质量安全,把牢生猪及牛、羊进厂和肉品出厂质量关,规范肉品品质检验,执行出厂肉品“两证两章”制度,配合官方兽医落实检疫措施。屠宰监管部门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进厂查验、停食静养待宰、同步检验、病死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五大环节”管理措施,保证出厂肉品100%检疫、检验合格,严防病死病害产品流入市场。

3.流通环节。承担肉品销售的市场、超市等主办单位负责肉品流通准入质量安全管理和主体责任,落实肉品进货查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确保肉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保证销售的肉品100%票证齐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严格管理,督促主办单位确保肉品来源合法合规。全面落实进口肉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

4.生产环节。肉制品生产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不安全食品召回等制度,保证出厂肉制品100%检验合格。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加强肉制品生产监管,强化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不断提高生产环节肉制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5.餐饮环节。餐饮、集体伙食单位承担肉食品质量安全查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账物相符、来源可溯,购入的肉制品100%通过检疫、检验;餐饮监管部门加强对集体供餐单位的监管,推进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督促企业完善餐厨废弃物规范管理。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稳定的牲畜产销合作体系。大力推行生猪及牛、羊生态规模养殖。引导、扶持省内规模化机械化定点屠宰企业及生猪主产区屠宰企业创办生猪养殖基地,或通过多种模式与养殖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生猪及牛、羊购销关系,逐步建立产销一体化经营模式。

(二)推进定点屠宰企业资质认证。按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继续推进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推进定点屠宰企业机械化、规模化,淘汰关闭屠宰设施不合格厂、点。通过整合压点、引导提升,到“十二五”期末,全省设区市屠宰厂(场)屠宰设施达到国家三星以上标准,县(市、区)中心屠宰厂(场)达到国家二星以上标准,其他屠宰厂(场)达到国家一星级以上标准,且各市、县(市、区)中心屠宰厂(场)均配备与屠宰能力相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肉品检验设备,建立规模化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监控系统。

(三)构建“放心肉”新型流通体系。支持龙头定点屠宰厂(场)创立品牌开拓销售渠道;完善肉品交易市场和企业批发相结合的批发体系,加强批发市场的低温仓储设施建设;跨区域销售的定点屠宰厂(场)全部配置与流通范围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运输车辆。大力发展分割肉、冷鲜肉和低温制品,逐步改变以热鲜肉为主的鲜肉市场格局。

(四)完善肉品跨区域流通备案管理。认真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跨设区市流通备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要求,鼓励定点屠宰企业依托自身质量、品牌和规模优势开展“放心肉”跨区域流通,提升我省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发展水平,推进肉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五)逐步推进牛、羊定点屠宰试点。在牛、羊相对实行集中屠宰的市、县(市、区)逐步开展定点屠宰和检疫、检验相配套试点工作。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探索出台相应政策,保证市场牛、羊肉食品质量安全。

(六)完善打击私屠滥宰长效监管体系。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的原则,以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为重点,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并重,严厉打击非法肉品生产、屠宰、加工行为;探索建立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存、流通等各环节肉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认真实施《浙江省“十二五”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浙江省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实施方案》,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减轻养殖企业税负,加大畜牧业发展和规范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扶持资金投入;加大标准化示范畜产品养殖场建设和规模化、机械化定点屠宰厂(场)整合力度,重点支持参加畜牧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的发展,支持县级定点屠宰厂(场)创星级。

(二)加强用地用电用水等政策支持。保障畜牧业规模养殖和规划内迁建定点屠宰厂(场)用地,对列入禁养区或因环境整治需搬迁的养殖场、定点屠宰厂(场),各级政府要协调落实新场址,并按规定评估后给予补偿;畜产品养殖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使用水利灌溉工程供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使用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的执行农民饮用水价格。

(三)加强产销调控支持。完善省级储备和市县储备、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预案实施细则》,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供给的调控。

(四)加强检疫检测和执法队伍建设。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动物检疫、畜产品检测和屠宰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养殖场和定点屠宰厂(场)都有官方兽医负责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加强执法人员力量,加大执法培训力度,确保“放心肉”专项执法和打击私屠滥宰的联合执法长效监管机制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肉品质量安全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监管,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放心肉”工程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目标责任考核。

(二)各方协调配合,集聚监管合力。各地、各部门要重点针对城乡接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地、交通道路周边、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私屠滥宰以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加强联合联动执法,及时移送案件和线索,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保持打击私屠滥宰以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常态,堵住有毒有害、病死病害肉品流通渠道。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加强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经营者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当地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电话作用,建立公告制度、黑名单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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