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2-78027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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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2-10-08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2〕13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有效性: | 废止 | ||
废止时间: | 2014-07-25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2-7802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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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2-10-08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2〕132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
有效性: | 废止 | ||
废止时间: | 2014-07-2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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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8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 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 染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选址或环境影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五条 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须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选址或环境影响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应当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县(市、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须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县(市、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第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目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设区市政府可以建议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目录由设区市政府制订、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舟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五条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除下放给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条 义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与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同时还负责审批第六条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互相有交叉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中的最高级别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分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或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产业园区环保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省非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2年本) 2.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2年本) 3.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2年本) 附件1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2年本)
注:1.本附录中项目不包括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的项目; 2.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2年本)
注:1.本附录中项目不包括省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2.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3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2年本)
注:1.本附录中项目不包括设区市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2.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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