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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3-77690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国家安全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3-14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16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3-77690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国家安全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3-14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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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扬“国门之盾”行动先进集体的通报
  • 日期: 2013- 04- 08 09: 29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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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2年各地、各缉私职能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抓住中央重视、群众关注、社会反响大的突出走私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采取扎实措施,全力开展“国门之盾”行动,取得了显著成绩。行动期间,共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123起,案值12.85亿元,成功摧毁一批重大走私犯罪团伙,有力地维护了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保持全省开放型经济平稳较快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调动全省反走私系统广大干部的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边防总队和舟山市口岸海防打私办、台州市打私与海防口岸办、乐清市政府办公室、义乌市政府口岸办、舟山市普陀区打私与海防口岸办、玉环县打私与海防口岸办、台州市椒江区打私与海防口岸办等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健全机构、完善机制、强化责任、优化服务,扎实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为加快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政办发〔20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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