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监局制定的《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8日
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省安监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贯彻实施《浙江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科技兴安战略,按照严格依法、发展先进、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打击、关闭、整合、改造、提升”等措施,及时有效打击非法盗采、越界开采行为,消除或关闭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的各类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山开采秩序、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 (二)目标任务。非法盗采和越界开采行为依法及时得到打击和制止,非法生产、非法建设矿山及时得到依法查处,矿山数量进一步减少,矿山规模化水平提高(2015年底大中型矿山的比例提高到40%),矿山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部达标,矿山生产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进一步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矿山整顿关闭重点 (一)对存在以下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立即予以取缔关闭。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二)对以下矿山依法进行限期整改或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其关闭时间不得超过2015年9月底。 1.露天矿山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实施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2.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3.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4.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5.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6.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主要有: (1)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的露天矿山; (2)高陡边坡未采用安全监测技术的露天矿山; (3)技术装备、工艺落后导致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矿山。 7.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包括工程性、治理性、围垦和渔港工程专供配套等非经营性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以及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地热、水汽等矿山和尾矿库,下同),主要有: (1)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 (2)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生产建设的; (3)萤石矿、叶腊石矿、铅锌矿等比较破碎软弱的矿体,矿房宽度在5米以上且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而人员需要直接进入矿房作业的地下矿山; (4)主要开拓巷道及其它行人巷道、安全出口顶板稳定性不良,又没有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地下矿山; (5)矿山安全技术工作及技术力量配备不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地下矿山。 8.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 (三)下列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尽早予以关闭,其关闭时间不得超过已取得的采矿权有效时间。 1.对人民生命财产、交通运输(含铁路)运行、电力能源设施及其它重要生产生活设施影响较大且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 2.不符合有关矿种开采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划确定的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不符合国家有关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政策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矿。 (四)对下列矿山依法限期进行整合,限期无法完成整合的,采矿权到期后予以关闭。 1.小型露天采石场(边远山区自用的除外)之间最小距离不足300米以及距离较近相互之间安全影响较大的矿山; 2.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矿山。 三、矿山整顿关闭标准 (一)矿山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落实关闭矿山现场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7.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二)矿山整合标准。 1.矿山整合以后,对原有矿山须吊销、注销或合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矿山整合以后,一个采矿权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3.整合以后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统一开采和管理。 四、整顿关闭工作步骤和工作内容 本次整顿关闭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制订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4月到2013年5月)。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总体部署及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乡镇通过实地排查、资料查询等形式,对辖区内矿山的相关情况和非法盗采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汇总和分析后,科学制订本地区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分别在2013年4月底、5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并报省安监局备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家矿山企业及有关乡镇,并广泛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矿山整顿关闭的有关要求。 (二)整顿关闭工作实施阶段(2013年6月—2015年6月)。从2013年到2015年,每年由各县(市、区)按照上年末金属非金属矿山数量的2%到10%确定关闭、整合名单,并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进行总量控制。到2015年底前各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数量要控制在以下范围内:杭州市145家、宁波市100家、温州市110家、湖州市100家、嘉兴市15家、绍兴市95家、金华市110家、衢州市120家、舟山市65家、台州市105家、丽水市90家;在用尾矿库数量控制在以下范围内:杭州市14座、绍兴市5座、金华市3座、衢州市10座、台州市4座、丽水市19座。在此阶段,各市要加强对有关县(市、区)整顿关闭工作的检查指导,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市开展检查指导。各市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总结。 (三)复查巩固与验收阶段(2015年7月—12月)。各有关县(市、区)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自查。各市对各有关县(市、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验收。2015年年底前,各市上报整顿关闭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整顿关闭工作进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成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机构,抓紧制定当地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对象和时间要求,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推进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效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对非法盗采猖獗的地方,要落实乡镇政府、村居的巡查、劝阻、报告责任及相关部门的打击职责,形成打击的日常工作机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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