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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3-78807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3-12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3〕1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3-0010
有效性: 失效
废止时间: 2021-01-13 10:47:32
索引号: 000014349/2013-78807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3-12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3〕1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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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2021-01-13 10:47:3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3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 日期: 2013- 03- 12 09: 45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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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流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2013年粮食产销工作要以强化和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抓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大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统筹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产销合作等环节,努力实现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9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的目标。现就切实抓好2013年粮食产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订单稻谷奖励政策

    省财政继续对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省级储备早稻谷(包括订单交售水稻种子)的种粮农户给予奖励,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其他农户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160元;适当提高订单杂交稻种子奖励标准,订单水稻种子制种基地农户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每亩最高奖励300元;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用粮需要,出台订单稻谷奖励政策,并按“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落实奖励资金。同时,继续对上年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鼓励农户多种粮、多售粮。

    二、完善粮食政策性保险政策

    将水稻保险金额分别从每亩200元、400元提高到每亩400元、600元,其中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分担比例不变。

    三、继续实施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

    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含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查认定,报省、市农业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以及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继续按稻麦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30元的直接补贴,其中省财政承担25元,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元。对种植油菜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省财政继续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

    四、开展水稻生态补贴和耕地保护补偿试点

    继续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实行水稻生态补贴试点,省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水稻种植面积等因素实行转移支付,主要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护。继续在3个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开展耕地保护补偿试点。对8个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2010—2012年建设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早稻等粮食作物的农户等,省财政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数和60—1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为防止土地流转后“非粮化”,鼓励各地建立土地流转种粮补助政策,限制在基本农田发展多年生经济作物。

    五、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各地要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责任,筹措资金,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继续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以奖代补专项,省对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计划并当年验收通过、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根据建设面积和项目绩效等因素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农田质量提升、社会化服务和技术推广等方面,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等关键环节。继续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水稻产业提升项目。结合农业“两区”等建设,整合相关农田整治建设资金,扎实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确保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2013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2013年新启动55万亩平原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地力培育任务,继续抓好2009—2011年165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续建项目,着力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六、深入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

    继续实施“0406”计划,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优质、高产、多抗的水稻新品种育种攻关,并对引进、选育、推广品种面积10万亩以上的育种单位和推广部门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完善水稻集中育秧补贴政策,省里对已建成和在建的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继续按每亩10元标准安排水稻集中育秧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补助粮食(含农机、植保等)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育供秧服务。加强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全省建立300个水稻高产创建千亩示范片,启动“超级稻”百亩方亩产千公斤攻关行动。在全省创建10个省级超级稻示范县,每个示范县推广“超级稻”10万亩,力争早稻、连作晚稻千亩示范片和单季晚稻千亩示范片平均亩产分别达到450公斤、450公斤和650公斤,比所在乡镇该作物的平均亩产增10%以上,带动周边提高粮食单产。

    七、继续实施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

    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继续对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给予补贴。进一步扩大补贴农机具种类,并对插秧机、粮食烘干机械等继续实施省、县追加补贴,省、县分担比例不变。对本省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以及接受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植保、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民,继续分别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鼓励合理布局建设粮食生产服务设施,对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因生产和服务需要,兴建育秧中心、烘干中心等生产服务设施,符合设施农用地政策的,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充分利用粮食收储企业的空闲场地和仓库,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与其合作共建粮食烘干中心,统筹解决粮食烘干问题。

    八、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粮源要通过政府订单形式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在农民余粮特别是晚稻余粮较多的地方,经当地政府同意,协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签订收购订单,按随行就市原则组织收购,同级财政给予收购企业适当费用补贴。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早晚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当市场价低于国家确定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最低收购价政策,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入市收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优化服务,方便农民售粮。各市政府要做好区域内县(市、区)间的粮食产销对接、早稻谷余缺调剂等工作。要引导和鼓励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各类社会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收购,搞活粮食流通。

    九、促进粮食流通和产销合作

    继续实行调运东北地区新产粳稻(粳米)费用补贴政策和东北粮食生产基地自产粳稻(粳米)费用补贴政策。费用补贴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另行制订。各地也要安排适当的资金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到粮食产区建基地、搞订单,多渠道组织粮源。有关部门要在铁路运输、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积极推进东北粮食中转物流基地建设,拓展“北粮南运”海上运输通道。要加强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物流基地建设,提高粮食集散能力。

    十、加强粮食市场调控

    严格落实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做好储备粮油轮换补库工作。根据当地粮食市场调控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落实好成品粮油储备数量(含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强化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测预警,及时掌握主要粮油商品的购销调存和价格变动情况,一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迅速研究采取应对措施。粮食、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要加大对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粮油质量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打击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十一、切实加强对保障粮食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一手抓生产,一手抓流通,及早出台粮食产销扶持政策,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工作责任。省里继续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并把粮食生产指标、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粮食高产创建任务列入省粮食安全责任制和新农村考核内容,对未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的市、县(市、区)实行一票否优。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评选活动和订单粮食“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引导各地重农抓粮。各地要及早部署粮食产销工作,深入开展以“送政策、送订单、送农技、送农资、送资金”为主要内容的“五送”惠农服务活动,帮助农民发展粮食生产。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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