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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2-77334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9-06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2〕7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2-0046
有效性: 失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2-77334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9-06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2〕7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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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 日期: 2012- 09- 06 09: 44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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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统计工作是进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统计数据是推进科学发展、改进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强化统计基础建设,创新统计方式方法,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着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浙江奠定坚实的统计基础。

(二)总体要求。按照“依法、全面、客观、及时、高效”的要求,坚持依法统计,扩大统计工作覆盖面,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和统计监测、分析、预警水平,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统计设计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加强对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的研究,建立并完善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情况的统计调查制度,努力做到统计制度全覆盖。选择部分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地区组织开展制度改革创新试点,总结经验后在全省推广。规范和完善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体系,统一统计分类标准,严格执行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相关的基础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基础数据匹配性、科学性、真实性的分析与评估。建立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的重大问题。

(四)推进统计调查方式方法创新。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采用中介代理、服务外包等方式实施统计调查。积极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和统计调查流程再造,着力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等“四大工程”建设。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制等部门要在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名录变更信息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联网,及时动态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工商、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管理、统计等部门,研究制定将规模较大的个体户转为企业、将无照个体户转为有照个体户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能存在的统计数据瞒报漏报问题。

(五)积极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充分发挥统计科学研究在统计工作中的前瞻、引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统计科研投入,充实研究力量,支持统计科研院所和科研基地建设。统计科学研究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计改革创新的前沿问题开展研究,为完善统计制度、组织统计调查、开展统计监测评价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

(六)充分发挥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积极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和国内外重大事件等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认真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变化和亮点,准确把握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向。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预警,要特别关注订单、消费、出口、信贷、价格、能耗、物流、就业等数据资料的变化情况,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为决策提供预警服务。

(七)扎实做好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及时跟踪监测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面向发展方式转变、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经济、工业强县、生态文明、文化产业、服务业重点行业等的统计监测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关评价工作。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统计监测重点,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八)科学开展统计指标比较应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工作要求,及时组织修订、调整和完善主要指标地区分类比较方案,提高指标比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合作,及时提供省政府对各季度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地区分类比较分析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四、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

(九)着力加强部门统计工作。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政府对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明确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协调各部门建立“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指导各部门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承担部门统计职责的部门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特别是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应达到“五有”标准,即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处(科)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

(十)切实加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建设。严格落实《统计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规定,确保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单设。进一步加强近年来新单设的县(市、区)统计局统计力量。根据国家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地方统计调查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整合和加强各级地方调查队建设。进一步健全省市县社情民意调查网络,加强各级社情民意调查工作。切实加强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统计机构建设,各产业集聚区要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人员力量。县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应设置统计职能部门或同级统计局派出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

(十一)充实县级以下统计工作力量。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县级以下统计机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统计机构,县(市、区)统计局可以探索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建立统计分局。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统计工作机构,配备或聘用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工作人员,健全统计工作网络,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指导与考核等工作。加强行政村(社区)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明确专职统计人员负责行政村(社区)统计工作,研究建立行政村(社区)统计人员劳动报酬制度,提高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积极性。

(十二)加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要重视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要求企业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中介机构代理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统计从业人员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加强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出台措施确保统计从业人员每年完成不少于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要组织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监督企业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为如实填报统计数据提供依据。开展企业统计数据诚信认证,各级政府对企业创牌、奖励等应先行组织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诚信认证,由有资质的统计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经过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认可。

(十三)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统计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完善统计规章制度,为统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鼓励统计中介机构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鼓励各地、各部门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统计中介机构承担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任务。统计调查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统计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指导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中介机构的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依法统计

(十四)切实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统计弄虚作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的违法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大型调查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的意识。各级行政学院要将《统计法》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提高各级领导依法统计意识。

(十五)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统计局内设机构中可增挂统计稽查机构牌子。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统计巡查、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多形式执法制度,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各级监察、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十六)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加强统计分类标准管理,确保国家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执行到位,避免出现“数出多门”或“一门多数”情况。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各单位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当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报审批,防止产生重复调查与交叉调查现象。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被调查单位可以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未依法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指标,不得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加强涉外社会统计调查管理,确保统计调查合法性。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有关部门确需对外发布的重要数据应及时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

六、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增加机构人员编制,充实统计力量,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统计部门信息化建设、统计科研以及统计普查、大型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十八)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建设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统计机构信息网络、计算机机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向乡镇(街道)延伸,为企业联网直报和数据处理提供良好的物理环境。推进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和联网直报节点建设,确保国家和省统计局对企业原始数据的实时抓取与全过程有效管控。推进统计数据库建设,提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水平。增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运维能力建设,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指导,提高统计信息化工作整体水平。

(十九)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统计工作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应配备懂经济、熟悉统计、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到统计部门任职,各级统计局应在统计部门领导班子职数中增配总统计师。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调整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时应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统计干部的教育、培养与成长,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队伍素质管理,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教育,加大教育培训投入,提升统计队伍整体素质。

(二十)开展先进评比表彰活动。为调动和鼓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的积极性,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对在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统计机构(组织)和统计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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