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对口支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省发改委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做好我省对口支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项目(以下简称援青项目)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援青项目的管理方式和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和青海省海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青项目,是指我省对口支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政府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青资金)所安排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援青项目按照“项目一个本子、资金一个盘子、统计一个口子”的原则进行管理。援青项目安排应符合《浙江省对口支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援青规划》),纳入《浙江省对口支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援青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概算是安排援青资金的依据。 《援青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青海省海西州根据《援青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物资援助、智力援助类项目完成实施方案,建设援助类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获得批复),向省援青指挥部提出项目建议计划草案;省援青指挥部进行筛选、初审、平衡后,向省对口支援办提出项目申报计划;省对口支援办审核、综合平衡,形成项目送审计划,并报经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发改委根据项目的成熟度和轻重缓急分批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条 省对口支援办为援青项目的计划管理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提出《援青规划》及《援青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建议,帮助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省援青指挥部为援青项目组织实施主体,参与《援青规划》、《援青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负责援青项目的组织实施;参与援青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现场管理和竣工验收等;负责与青海省海西州建立协作联动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推进援青项目实施。 第六条 援青项目分为物资援助、智力援助、建设援助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物资援助类项目是指通过提供设备器材等物资支援形式进行援助的项目,由省援青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随同项目申报计划上报,项目完成后由省援青指挥部形成工作报告归档备案。 第八条 智力援助类项目是指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培训交流等形式进行援助的项目,由省对口支援有关部门及省援青指挥部共同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随同项目申报计划上报,项目完成后由省对口支援有关部门和省援青指挥部共同形成工作报告归档备案。 第九条 建设援助类项目是指基本建设援助项目,包括资金补助和全额投资两类。 (一)资金补助项目是指量大面广、难以集中实施或配合受援地实施,采取定额补助、包干使用的方式,由省援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援青指挥部与青海省海西州共同组织实施。补助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为单体项目。资金补助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青海省海西州组织实施,补助资金拨付由省援青指挥部负责。项目完成后由省援青指挥部形成工作报告归档备案。 (二)全额投资项目是指由省援青资金全额投资,以及除国家资金补助外全部由省援青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援青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全额投资项目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开展前期工作。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编制报批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条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经青海省海西州和省援青指挥部联审后,按规定权限报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节发生的前期费用,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概算须经省援青指挥部组织审核。 (二)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援青指挥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报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相关批文报省对口支援办备案。 (三)省援青指挥部依据所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提出项目申报计划。经省对口支援办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报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投标工作原则上由省援青指挥部负责,有关招标信息在浙江省和青海省指定信息平台发布。因特殊情况确需邀请招标的项目,根据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省援青指挥部提出建议,省对口支援办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邀请招标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企业。 (五)省援青指挥部要加强与受援地政府的沟通协调,推动当地协助做好援青项目的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报批工作,提供完善的市政配套设施,按政策规定减免援青项目的有关规费,协调电力、交通、电信、供水(热、气)等部门优先保障援青项目实施。 (六)进入实施阶段应设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现场管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由省援青指挥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担任项目管理单位。积极推行全额投资项目代建制。 (七)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受省援青指挥部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参与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九)省援青指挥部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核拨项目建设资金。 (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额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等部门要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规定,依法对援青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援青指挥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全额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十一)全额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对口支援有关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可由项目管理单位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援青项目涉及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等事项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每月必须向省对口支援办、省援青指挥部、青海省及海西州发改委报送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省援青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我省和青海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由我省各地、各部门出资安排的援青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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