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着力缓解细颗粒物(PM2.5)污染及灰霾问题,根据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全省上下紧紧围绕生态省建设,认真实施“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811”环境保护行动和“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扎实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大气污染正从煤烟型向煤烟和机动车尾气污染共存的复合型转化,并呈现污染区域不断扩散、污染物相互耦合等特征,细颗粒物(PM2.5)、光化学烟雾和高浓度臭氧污染日益凸显,灰霾天气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抓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生态浙江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力争尽早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严格准入,优化布局。 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环杭州湾地区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实施“上大压小”的燃煤电厂和石化项目必须满足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所有城市市区及近郊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所有城市建成区、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功能区,下同)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高污染燃料主要包括燃煤、重油、渣油、可燃废物及直接燃用的非压缩成型生物质,下同),其他工业园区应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得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新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的,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条件。(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2.优化工业布局。认真开展规划环评,引导区域内重点产业合理布局。县以上城市加快实施“腾笼换鸟”,对城区内已建大气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启动实施杭钢、半山电厂、杭州炼油厂、中策橡胶厂等市区内重污染企业的搬迁和关停工作。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整合提升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012年全面启动城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设区城市到2014年、县以上城市到2015年基本完成城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二)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1.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水电、核电等新能源,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引进工程。到2015年,建成覆盖全省主要城市的天然气管网,建立健全清洁、高效、稳定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天然气、太阳能、风电、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到2015年达到15%以上。(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经信委配合) 2.推进煤炭洁净高效利用。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使用,未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煤炭。提高煤炭洗选比率,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经信委配合)。 (三)强化工业管理,淘汰落后产能。 1.强化工业园区管理。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积极推行“上大压小”、“煤改气”工程或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热电热网覆盖区域的分散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其中环杭州湾地区淘汰全部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省淘汰全部6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012年全面启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工程,全省开发区到2013年、工业园区到2015年基本实现集中供热。(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质监局配合) 2.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环保监管,强化装备制造涂装、电子元器件制造、塑料产品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生产、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制订全省大气污染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每年完成审核率不低于25%,到2015年全面完成审核。(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配合)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火电、钢铁、建材等重污染行业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关闭石灰窑土窑和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淘汰工艺落后的生产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的小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生产工艺及设备。2012年底前,全面淘汰窑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2014年底前,全面淘汰90平方米及以下烧结机等落后冶金生产设备。(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四)大力实施脱硫脱硝工程。 1.深化二氧化硫减排。严格控制燃煤总量,新上项目实施严格的总量替代制度。强化对脱硫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高效稳定运行。2012年底前,杭钢、宁钢、衢州元立钢铁公司等钢铁企业全面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运,焦化企业完成焦炉干熄焦改造,并同步建设废气除尘、脱硫等设施。重点石化企业安装脱硫设施,2014年底前镇海炼化催化裂化装置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运。规模以上建筑陶瓷窑、浮法玻璃生产线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到2015年综合脱硫效率达到60%。对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烟气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重点企业采取烟气制酸或其他方式回收二氧化硫,到2015年脱硫效率达到90%。加快推进热电厂烟气脱硫设施改造,2012年底前杭州市、宁波市完成热电脱硫工程建设,2013年底前环杭州湾地区完成热电脱硫工程建设,2014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热电脱硫工程建设。到2015年,全省现役35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能源局配合) 2.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新建和在建燃煤发电机组、热电锅炉同步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在确保脱硫设施高效运行的基础上,开展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所有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全面实施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减排,每年完成一批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到2015年全省所有水泥回转窑安装氮氧化物减排设施并投运。(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能源局配合)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发展绿色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不断增加公共汽车专用道,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减少因交通拥堵造成的污染。加快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更新换代速度,鼓励天然气、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车辆投入营运市场,促进低碳运输发展。加强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限制高排放、高能耗、低效率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境管理,防范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污染。加强对码头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运输车辆的管理,大力整治相关的粉尘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鼓励自行车等绿色出行,进一步普及公共自行车,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设区城市到2013年,温州、金华、台州等设区城市到2014年,衢州、舟山、丽水等设区城市到2015年建成公共自行车网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配合) 2.强化车辆管理。严格新车与转入车辆准入,全省新车及转入我省二手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自2011年7月1日起、柴油车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国Ⅳ标准)。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监督管理,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2012年底前,实现全省县以上城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全覆盖,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5个环杭州湾设区城市及温州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其他设区城市自2014年1月1日起、县以上城市自2015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汽油车)和加载减速烟法(柴油车)。强化在用车管理,开设车辆冒黑烟举报电话,开展机动车冒黑烟整治,经定期检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2012年底前全省县以上城市主城区全面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力争每年淘汰“黄标车”不低于15万辆,2015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3.全面提高油品质量。组织制订车用柴油地方标准(国Ⅳ),2013年6月底前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切实保障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供应,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严格控制车用油品质量,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油品进入市场,确保各种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含车用乙醇汽油和车用甲醇汽油等)达到标准要求。(省商务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六)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 1.强化重点工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全面推进石油炼制、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塑料、橡胶以及合成革等11个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提高企业装备和治污水平。实施VOCs生产使用全过程封闭式作业,严格控制“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有组织VOCs排放应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2012年制订工业有机废气治理方案,2013年制订特征污染物检测排放地方标准,开始实施有组织排放VOCs监测,2015年底前全省11个VOCs排放重点行业完成治理,并确保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质监局配合) 2.实施城市服务业(餐饮、干洗、加油站等)有机废气治理。2012年制订餐饮业、干洗业有机废气治理实施方案和管理规定,促进城市市区内餐饮业、干洗业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油烟和有机废气达标排放。环杭州湾地区在2013年底前、设区市在2014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餐饮业、干洗业有机废气整治。加快推进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需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加油站、储油罐应加装在线监控装置。(省环保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配合) (七)加强烟粉尘污染控制。 1.防治重点工业企业烟粉尘污染。以电力、水泥、钢铁、玻璃、陶瓷、砖瓦等行业为重点,深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实施除尘技术升级改造;其他工业行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粉尘排放,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理。电力、钢铁、玻璃、陶瓷、砖瓦等行业,环杭州湾地区实施行业特别排放标准,未达标的2013年底前应完成升级改造;其他地区实施一般限值,未达标的2015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配合) 2.推进“烟尘控制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全面推进“烟尘控制区”创建,将创建范围拓展到乡镇和农村。禁止“烟尘控制区”内各类炉窑灶冒黑烟。加快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2012年底前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集中供热范围内除热电以外的燃煤锅炉应按期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2013年底前,设区城市完成燃煤锅炉治理;2014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完成燃煤锅炉治理;2015年底前,全省4.6万个工业及民用炉窑全面完成治理。(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工商局配合) 3.控制建筑和道路扬尘污染。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强化道路扬尘治理,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全省县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推进城镇园林绿化,到2015年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深入实施“1818”平原绿化行动,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到2015年,全省完成新造林26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61%以上。(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 4.加强秸秆焚烧和矿山开采监管。制订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组织开展秸秆焚烧遥感监测工作,定期通报秸秆焚烧点。到2015年,全省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利用的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强化矿石开采、存储、装卸、运输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到2015年需治理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是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 (二)依法治污,严格执法。加快推动《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出台,加快制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机动车排气等方面的地方排放标准,完善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标准体系。各级环保、公安、工商、安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执法联动,依法查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 (三)完善政策,多措并举。积极创新有利于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进一步完善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贯彻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强对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企业的资金支持。严格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能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城市,要实施区域限批。 (四)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广泛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加大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形成崇尚自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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