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2-773379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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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2-06-27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2〕7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有效性: | 废止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2-773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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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2-06-27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2〕73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
有效性: | 废止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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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者总体素质和实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义 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践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近年来,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多,但所占比重仍不高,单个实力不强,农民老龄化、生产兼业化、土地经营零碎化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为基本方向,围绕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进农民利益的基本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类推进,不断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形成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到2015年,力争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50%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75%以上,农业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三、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和现代职业农民。立足提升传统农民,引入新型农民,着力培育一批骨干农民,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通过流转土地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支持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从事农业开发。 (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林权出资成立公司。支持引导合作农场将股份合作的土地进行整理规划,引进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标准化、生态化、专业化生产。 (三)提升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开展以“运行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化”创建活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在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拓展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为合作社提供农产品展示展销、委托代理财务、联合兴建服务设施、协调信用授信等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分工与合作。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优。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报驰名商标(工商部门认定)和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行ISO、GAP、HACCP、MPS等认证和水产品对欧盟出口注册、低酸罐头对美国FDA注册以及FSC森林认证,提高产品质量。 (五)大力发展农业服务组织。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全力抓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基础作用,支持其开展农业生产性全程服务和专业化服务。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要建立以农机作业为基础的农机(粮食、植保)专业合作社,实行“一区一社”全程服务;现代农业综合区、台湾农民创业园要统筹建立专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规模养殖场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饲料供应、兽药配送、排泄物综合利用和屠宰加工等服务。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供销社在农产品加工仓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做好农业产前、产后服务。村经济合作社要做好为家庭承包农户的服务。 四、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一)引导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平稳流转。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减少季节性抛荒。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完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林权有序流转。 (二)加强农业人才培养。逐步扩大全省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提升班招生规模,在成人高校招生中实行统考单招。完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补助政策。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能力。 (三)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面向生产研发、推广技术,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对接,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实现“一社(企)一顾问”,促进农业科技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 (四)加强农产品营销服务。继续办好省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继续支持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赴国外、境外参加国际农产品食品博览会,巩固出口传统市场,拓展新兴市场。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单位(基地)和经销、加工、消费单位对接活动,帮助农业经营主体及时销售、采购农产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五)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实现融合发展。加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推广应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 五、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逐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对获得驰名商标(工商部门认定)、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国家级品牌、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的,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的,在安排相关专项时给予优先扶持。对进入上市辅导期和列入上市后备资源的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建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工程。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农业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调节市场、解决本省农产品卖难问题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省财政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优先给予贴息补助。 (二)落实用地用电政策。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规定的设施农用地政策。各市、县(市、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电力部门要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用电,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种植、养殖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其他加工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或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对拖拉机不征车船税,对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便利。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贯彻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运输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运车辆(不含空车),凭《绿色通行证》可免费通行省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 (四)加强农业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依法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参保渔船、林权、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粮棉油收购调销业务、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粮棉油全产业链经营、重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以及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经营扶持、承担国家及省级规划或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要继续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类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及时做好担保工作,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要优化保险服务,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保障农业持续平稳发展。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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