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开展以县为单元的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调查工作程度,强化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结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依据。(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乡村、学校、医院、集市和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和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期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市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县级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和定期排查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和各市政府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各地要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按各自职责部署建立专业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市县及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鼓、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和灾害信息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市县及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加强指导和支持)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市县及乡镇政府、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林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避灾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县乡(镇)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人防办和各市政府加强指导)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房改造、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市县及乡镇政府负责;省农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四、综合采取防范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市县及乡镇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省交通运输厅、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省水利厅、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能源局等单位和市县及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监督) (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市县政府负责;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适当提高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和有关市县政府分别负责) 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加强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负责) 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制定完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省政府研究室、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人防办等部门制定地下空间管理办法)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市县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县及乡镇政府负责;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办、省地勘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市县及乡镇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应急办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市县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一)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政策,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抓紧修订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规范标准,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要求和规程。(杭州、宁波等地政府负责完善和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标准,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市县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省国土资源厅、省地勘局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国家设立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政府负责) (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科技计划(基金、专项)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地质灾害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地震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推广应用生命探测、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钻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等部门负责;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五)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市县及乡镇政府领导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市县政府负责地质灾害宣传和培训;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省教育厅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市县及乡镇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及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县及乡镇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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