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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2-77344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1-30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107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2-77344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1-30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107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
  • 日期: 2012- 07- 14 22: 5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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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扎实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全面实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中趋好。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生态环保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特别是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6大重点行业总体上污染仍然较重,能耗仍然较大,既给持续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带来很大的压力,也影响到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对这些行业进一步深化整治,促进其转型升级,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缓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为基本思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6大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努力实现6大重点行业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力争经过4年的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6大重点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基本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使这6大重点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和环保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大幅下降,步入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铅蓄电池行业:2011年底前,所有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完成;除少数环保标杆式企业外,其他企业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整合发展;有铅蓄电池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
  ——电镀行业:2012年6月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12年底前,电镀企业较多的县(市、区)建成电镀园区,除少数环保标杆式企业外,其他企业搬迁入园整合发展;有电镀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
  ——印染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2014年底前,全省印染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5%以上,平均重复用水率达到35%以上;有印染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
  ——造纸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2014年底前,全省造纸行业废水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30%以上,平均重复用水率达到60%以上;有造纸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
  ——制革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2014年底前,全省制革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30%以上,铬排放量在2009年规划调查数据基础上削减15%以上;有制革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
  ——化工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2014年底前,其他企业基本实现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整合发展。2015年底前,全省现有化工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0%以上,全行业单位产值排污量在2010年基础上降低30%以上;有化工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
  (三)工作要求。
  ——统一部署,集中整治。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逐个出台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6大重点行业的整治提升方案,指导推动各地实施并完成整治提升工作。
  ——结合实际,交叉推进。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分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组织开展6大重点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并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当地的实施方案。要根据轻重缓急,从当地污染最为严重、耗能最大的行业入手,交叉推进各重点行业的整治提升工作。
  ——严格规程,分批验收。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验收规程和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指导完成对6大重点行业企业整治提升工作和各相关县(市、区)6大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的验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行业提前整治,分批验收。
  ——以治促调,治管并重。坚持治理整顿和转型提升并举,上大压小,有保有压,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效监管并重,巩固整治成果,严防污染反弹。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
  1.严格项目准入。加强投资项目能评审查和竣工投产后的能耗评价,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准入“三位一体”和专家评审、公众评价“两评结合”的环境准入制度。6大重点行业新建(含搬迁)项目在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环境准入要求的基础上,原则上应进入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外原则上不再新上该类项目;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总量指标应自身平衡或按比例在本区域同行业内置换替代。
  2.推动产业集聚。大力推进6大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集聚,特别是电镀、化工行业企业原则上均要迁入当地条件适合的工业园区整合发展(经当地政府同意,园区外可保留少数环保标杆式企业)。按照“减量置换”的原则,积极采取上大压小、兼并重组等方式,优先在园区发展规模大、技术先进的重点行业项目,扶持一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3.规范园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必须符合各类规划要求,制订科学的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并经过规划环评审查。园区内要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物料输送管廊等环保基础设施。要明确负责园区环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园区环保管理责任。
  (二)加快产业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在6大重点行业的整治提升方案中,要明确标准,坚决关闭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加快或提前淘汰国家和省明确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产品、工艺和装备。要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年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
  2.提升工艺水平。优先发展低毒、低污染、低能耗的替代工艺和清洁生产工艺,鼓励使用先进、环保、高效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积极采用高效、安全、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率。继续拓展清洁生产审核覆盖面,6大重点行业企业在整治验收前均应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按审核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鼓励6大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三)加强污染治理。
  1.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集中的废水处理设施。6大重点行业企业的废水必须全部纳管,并实行分质分流。区内要推行集中供热、危险化学品规范管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
  2.加强水污染治理。6大重点行业企业厂区应设置严格的清污分流系统,防止污水“跑、冒、滴、漏”和混入清下水。清下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50mg/l或不高于进水20mg/l。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纳管标准,并达到区域总量控制要求。对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超过许可排放总量、影响集中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企业,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必须实施限期治理;未按要求实施限期治理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
  3.加强大气污染治理。6大重点行业企业产生的废气应设置高效收集系统,采用适用技术进行回收和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不同性质的废气应根据其特性,采取吸收、吸附、焚烧、布袋除尘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及组合工艺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鼓励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使用清洁能源。对污水处理中产生臭气的构筑物要实行加盖集气,收集的废气经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高空排放。
  4.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暂存、处置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废液、废渣及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四)规范日常管理。
  1.健全企业环保制度。6大重点行业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完善的节能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账系统,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保管理。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应经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岗位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2.加强排污检测管理。6大重点行业企业每个厂区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标准化废水排放口和1个清下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于厂区外以便监督监测。标准化废水排放口和主要废气排放口,应按要求安装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6大重点行业企业及所在工业园区应设废水、废气检测化验室,并应具备检测分析所需控制污染因子的能力,恶臭污染严重的还应建立恶臭检测体系。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污染物排放日常检测结果应逐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3.严防突发环境事故。6大重点行业企业及所在工业园区要编制环保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应对能力。厂区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事故池,应急事故池的容积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事故源切断系统应设置电动和手动两套系统;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必须设置应急围堰。要积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减少和分担突发环境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
  4.强化危险化学品管理。危险化学品应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功能。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贮存项目,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性评估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五)严格执法检查。
  1.开展专项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清6大重点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并视情作出处理:对无合法环保手续的企业,依法查处,对未补办手续的,不得恢复生产。对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拒不履行停产整治、责令关闭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2.加强执法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整合资源,严肃查处违法建设、经营和排污案件,挂牌督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污染高耗能企业。金融、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依法履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整治完成后,要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重点行业企业和园区设立环保监督员,加强日常监管,严防污染反弹。
  (六)切实加强监管。
  1.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建立分片包干检查责任制,落实长效监管责任。实行现场检查责任制,将历次检查的负责人及检查、监测结果记录在案,并纳入企业一厂一档环保档案系统;对检查中存在重大疏漏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2.加强日常巡查。各级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巡查,对无证无照经营的6大重点行业企业,发现一家取缔一家,严防“低、小、散”污染企业反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和水气环境的定期巡查和监测,各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地下水位、水质的动态监测和周边农作物的监测,及时依法查处违法问题。
  3.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完善一厂一档环保档案系统,将6大重点行业企业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范围。及时公示通过整治验收的合格企业名单,发布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是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抓紧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环保和经信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整治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订本地整治提升实施方案,提出分阶段计划,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整治提升工作。各地的整治提升工作情况纳入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实行一票否决。对组织领导不力、整治提升工作进展缓慢的,要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撤销荣誉等措施并约谈有关负责人。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通过相关专项资金,对6大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提标改造、技术装备提升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支持。对现有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的,要通过三级配套补贴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对主动实施搬迁、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在新项目用地、审批方面给予优先办理。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资金投入整治提升。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发布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和企业整治进展情况,积极回应各类环境诉求,宣传节能环保先进企业的做法和经验,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整治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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