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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2-77224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4-0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2〕35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2-77224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4-0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2〕35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
  • 日期: 2012- 07- 14 23: 4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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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2年2月29日正式发布,并将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实施。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实施新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标准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明显上升,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灰霾现象频繁发生,大气污染已从煤烟型污染向复合型污染转变,防治大气污染的任务更加艰巨。实施新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是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内在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标准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
  二、明确实施新标准的步骤
  2012年3月起,环杭州湾各设区市(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各选取1个相对有代表性的自动监测站,将该站的细颗粒物(PM2.5)日均值和分指数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试报。自动监测站点较多的杭州市和宁波市,可视情在本地媒体公布多个监测站点的数据(试报)。鼓励其他城市积极创造条件,及早公布细颗粒物(PM2.5)监测数据(试报)。
  2013年起,全省所有设区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施新标准,并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
  2014年起,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实施新标准,并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
  三、强化工作保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强资金和人员保障,加快监测系统项目建设,尽早形成新标准增加指标的监测能力。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监测管理,按时发布数据。现有153个城市环境自动监测站要相应增加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指标的监测设备,确保形成所需的监测能力,其中各设区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其他城市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新标准实施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监测数据发布及相关宣传解释工作,牵头制订实施《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PM2.5)防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项目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我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大气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的资金保障力度。卫生部门要加强相关研究,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细颗粒物(PM2.5)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气象部门要加强霾与气象因素之间的相关性研究。宣传部门要协调相关媒体落实空气质量指数发布工作,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履行职能,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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