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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2-78031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2-20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2〕1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2-0007
有效性: 失效
废止时间: 2019-03-07 16:57:11
索引号: 000014349/2012-78031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2-20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2〕1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2-0007
有效性: 失效
废止时间: 2019-03-07 16:57:1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 日期: 2012- 02- 20 09: 46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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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些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环境保护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带来的资源环境压力持续加大,过多依赖资源环境消耗的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社会反响强烈的一些突出环境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坚持生态省建设方略,走生态立省之路,以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护环境、优化发展、维护权益、促进稳定为工作方针,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把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推向以环保优化发展、全面防治污染、全面加强执法监管、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阶段。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面完成我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全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不断加强,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生态环境综合指数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基本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环境质量提高与改善民生需求相适应,生态省建设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生态文明水平明显提高。

二、优化资源环境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按照优化准入、重点准入、限制准入、禁止准入的分类指导原则,不断优化区域发展布局。优化准入区要提高准入标准,率先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重点准入区要在确保区域环境质量和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布局项目,促进产业集群发展。限制准入区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限制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规模。禁止准入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建设开发活动。加强江河湖库、水系源头地区的生态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加大重要湿地的保护力度,有效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趋势。

(四)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坚持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控制综合推进,注重从工业、农业和生活全方位挖掘减排潜力,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1.4%、12.5%、13.3%和18.0%。严格落实总量替代、排污许可、标准提升、区域限批等调控手段,加大污染减排监测、预警、核查、考核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完成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任务。积极推动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加大深度处理与提标改造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和冶金、石化、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加强农业农村污染减排,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五)严格环境准入管理。全面实行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和专家评价、公众评议“两评结合”的决策咨询体系,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严格项目审批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审查,实施差别化的环境管理政策。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建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深入实施项目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产业结构调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染减排绩效指标等挂钩的制度,强化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削减替代等措施。建立与环境准入管理相配套的环境标准体系,实行“阶梯型”的标准引领,逐步提高环境标准,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化学原料药、废纸造纸、印染、农药、电镀、生猪养殖、染料、啤酒、热电等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加强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项目准入管理,限制粗钢、水泥和有色金属等生产行业新增产能。

(六)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环保产业市场需求。发挥我省环保产业特色优势,加强整合提升,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区和示范园区建设。以环保装备和产品生产、环保工程、环保服务业、资源再生与综合利用为重点,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高、引领作用强的环保产业企业,加快建设一批环保产业基地,切实增强我省环保产业市场竞争力。到2015年,力争实现环保产业营业收入4800亿元以上,形成100家左右环保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鼓励环境设施的社会化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加快推进环保先进适用技术应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着重发展环保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环境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监管,推动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产品。加快25个循环经济试点基地建设,着力推进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三、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七)强化水污染治理。深入实施清洁水源行动,统筹推进八大流域、四大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继续强化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河道内源污染治理。到2015年,八大水系、运河、主要湖库、平原河网省控以上断面劣Ⅴ类水质比例控制在15%以内,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比例大于65%。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管理,到2015年全面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创建,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加强饮用水水源汇水区域点源、面源和流动源污染控制,完善污染事故防范预警应急体系。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供应。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及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深入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完善流域区域水环境管理工作机制。深化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任务。加强排海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加强海上作业和交通运输环境风险防范。加强滩涂和近海水产养殖等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海洋保护区建设,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八)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深入实施清洁空气行动,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严禁在城市市区及近郊新建钢铁、水泥、焦化、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加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降低灰霾天气发生频率。严格控制工业烟尘粉尘排放,推广应用袋式或静电等高效除尘技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石油炼制、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合成等行业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和治理。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交通系统。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速淘汰“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未列入国家达标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严格控制车用油品质量,进一步加强汽油储运过程中的油气回收治理。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利用,深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小锅炉整治,强化建筑与道路扬尘、餐饮业油烟、洗染业废气治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废气污染整治。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防治矿山开采污染,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工程。到2015年,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均达到90%以上,县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均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

(九)深化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土壤污染防治。深入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全面完成5大重点行业、18个重点防控区、305家重点企业的整治任务。严格落实涉重金属企业安全、卫生、环境防护距离,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重点防控区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建立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评估制度。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企业,加大依法处罚和关停取缔力度。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产业,严格限制重点防控区高污染、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规模。强化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问责制。强化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加强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废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深入推进清洁土壤行动,编制全省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建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分类目录,深入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快建设一批土壤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严格监管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有效控制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

(十)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实施美丽乡村行动,继续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认真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措施。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废物收集网络建设,切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和医疗废物处置水平。到2015年,所有乡镇建有垃圾中转或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7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实行区域和总量双重控制,落实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加快发展生态畜牧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严防重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向农村转移。

(十一)全力保障核与辐射安全。加强运行核设施监管,强化核设施安全审查和评估,扎实做好在建、拟建核设施外围辐射环境监测和本底调查。加强放射源长效监管,完善放射源、射线装置和开放性同位素应用分级监管。加强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严格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切实加强对铀矿和伴生矿采冶、废旧金属回收市场、金属熔炼企业、辐照中心的监管。加强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异常物品处置,杜绝非法存放。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严格广播电视、移动通信、高压输变电等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妥善化解电磁辐射项目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十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进一步理顺环境监管体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环境监管体系。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加大对各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环境安全违法行为的综合惩处力度,进一步强化经济处罚、追缴排污费、停产整治、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荣誉摘牌、行政约谈等措施。建立严重环境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开道歉制度,强化对违法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加大环境执法后督察力度,确保违法行为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十三)创新执法监管方式。进一步整合环境执法资源,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执法、边界联动监管、网格化执法、企业自我监督、公众参与执法、执法信息公开等机制,逐步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综合监管”的环境执法工作格局。加强环保、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建立相应的协调平台和协作机制。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和行政处罚电子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环境执法规范化、效能化、信息化。建立健全农村和企业环保监管制度,深化农村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加强公众参与执法机制和平台建设,推行点单式执法、市民检查团等公众参与方式。

(十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坚持重点突出和全面防控相统一,健全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安全动态监管。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障、危险品泄漏、藻类爆发、灰霾天气等专项应急处置救援体系,在重点地区建立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积极开展省市县和多部门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制订完善分区分行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环保、安监、消防、卫生、交通运输、民政、建设、气象等部门的应急联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演练、统一调度指挥机制。深入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和跨界应急联动,妥善做好各类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响应、监测、评估、处置工作,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确保环境安全。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十五)加大环境信访调处力度。强化环境信访工作,健全环境信访和积案化解制度,提高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率和满意率。要将环境信访案件作为各级政府领导下访的重点,加大对各类环境信访特别是污染纠纷和重点环境问题重复访的调处力度。加强“12369”环保举报热线平台建设和环境信访问题信息预警。建立影响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在研究重点建设项目、公共政策等重大事项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各类环境风险。对环境信访重点地区,加大稽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

五、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提高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全面建成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和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健全完善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加快形成全天候实时监控的水环境质量监控体系。积极开展PM2.5、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监测,扎实推进空气环境质量评价,及时发布监测和评价结果。到2013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具备PM2.5监测能力。完善土壤常规监测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开展敏感生态系统区生态监测。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公布农村环境状况。健全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与赤潮预警体系,对生态敏感海域实施实时监控。继续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系统的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预警监测联动机制。

(十七)提高环境信息保障能力。积极推进数字环保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建成环境政务和业务数据库群,构建环境数据中心。完善环境在线监测信息系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环境信息综合分析系统,提高环境信息综合管理能力。建立全省环保辅助决策平台和核与辐射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提高环境管理、应急指挥、快速反应能力。加快推进环境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努力实现环境信息资源整合集成。以电子政务综合平台为依托,建立完善环境信息资源服务平台。

(十八)提高环境科技支撑能力。深入实施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战略,深化产学研协作,加快推进环保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环保创新基地、环境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等建设。结合环保科技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综合性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监测预警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若干核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深入开展“十二五”水专项研究,加大环保示范工程建设及项目推广力度,加快环保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示范项目产业化进程。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十九)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配足配强环境保护工作力量。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增强环保机构队伍,全面推进环境监察、监测监控、应急、宣传、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体系,以基层环境执法监察、监测监控、应急管理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完善基层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强化乡镇环保监管,在中心镇设立、在其他乡镇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加强派出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培养造就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形成科研人才和科研辅助人才衔接有序、梯次配备的合理结构。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规范和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六、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二十)健全利益调节机制。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加大投入。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积极开展主要污染物及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健全多种形式、责权利相对应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补偿力度,全面深化生态补偿工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兄弟省份合作,稳步推进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保领域。继续把环保信用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绿色融资”政策,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严格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和环境绩效评估机制。探索建立企业债券融资项目环保核查机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重污染高风险重点行业企业积极试行强制性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和排污收费机制,适时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垃圾处理等鼓励类企业和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实行政策优惠。

(二十一)完善依法治理机制。健全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体系,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噪声管理、生态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进程。强化环保依法行政,建立完善重大环保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等制度。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确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环保非诉案件执行机制、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机制和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实现环境保护“行政、民事、刑事”三责并举。

(二十二)规范行政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发挥环境综合管理职能,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工商、物价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将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加强地方政府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未考虑环境影响造成决策失误、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等情形,要严格问责。

(二十三)健全综合监督机制。建立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保障和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和议事权,推动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加大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严重污染环境企业和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力度,推动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完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广泛开展生态示范和绿色企业、学校、社区等“绿色细胞”创建活动,加快形成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的社会行动体系。继续将生态环保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继续开展企业生态环保专题教育,加快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不断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环保公益宣传。广泛开展群众性生态环保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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