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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2-78032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2-03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2〕1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2-0006
有效性: 失效
废止时间: 2019-03-07 17:11:33
索引号: 000014349/2012-78032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2-03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2〕1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2-0006
有效性: 失效
废止时间: 2019-03-07 17:11:3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2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 日期: 2012- 02- 10 20: 46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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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流通和产销协作,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精神,2012年粮食产销工作要以强化和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抓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深入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推进科技创新,统筹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产销协作等环节,努力实现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9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的目标。现就切实抓好2012年粮食产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订单稻谷奖励标准

省财政提高对按订单交售省级储备早稻谷(包括订单交售水稻种子)种粮农户的奖励标准,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的奖励由25元提高到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其他农户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的奖励由15元提高到20元,每亩最高奖励160元;交售订单水稻种子的制种基地农户每交售50公斤水稻种子的奖励由25元提高到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各市县也要出台交售订单稻谷奖励政策,并按“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落实奖励资金。同时,继续对上年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鼓励农户多种粮、多售粮。各市政府要做好区域内县(市、区)间的粮食产销对接、早稻谷余缺调剂等工作。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优化服务,方便农民售粮。

二、完善水稻良种(育秧)补贴政策

省里对已建成和在建的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按每亩10元标准安排水稻良种(育秧)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补助粮食(含农机、植保等)专业合作社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片中开展统一育供秧服务,提高水稻高产优质品种覆盖率和秧苗统育统供率。

三、完善粮食政策性保险政策

新增小麦、大麦政策性保险,保险对象为全省小麦、大麦种植农户。种植面积1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不足10亩的农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镇(街道)为单位,列明细清单,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雪灾、冻灾和赤霉病等;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22.5元,其中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继续实行水稻政策性保险,保险对象为水稻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保险范围为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冰雹、雪灾、扬花期低温和主要病虫害等造成的灾害;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或4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15元或30元,其中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

四、继续实行稻麦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

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含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查认定,报省、市农业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以及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继续按稻麦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30元的直接补贴,其中省财政承担25元,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元。对种植油菜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省财政继续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

五、继续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布的主产区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结合种粮成本收益情况,合理制定我省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省内种植户生产的稻谷,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

六、继续实行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

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继续对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给予补贴。进一步扩大补贴农机具种类,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建设所需的设施、设备,将稻谷除杂机(清选机)列入省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录。对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等继续实施省、县追加补贴,省、县分担比例不变。对本省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以及接受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面积达500亩以上)的植保、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民,继续分别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电力、石油供应部门要优先保证农机和粮食烘干机的用电、用油需要。

七、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各地要按照全省完成10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的要求和建设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项目,坚持建设标准和质量,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大推进力度。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等有关政策措施。省以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立项,重点完善灌排配套渠系等基础设施。推进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完善工作机制和技术模式,强化项目实施绩效和目标责任考核,2012年全省再启动55万亩平原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地力培育工作,稳步提高标准农田稳产高产能力。省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国家现代农业发展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县和其他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水稻育秧中心、烘干中心、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机械装备、田间作业道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和农业“三新”技术推广,鼓励开展统一育插秧、统防统治、烘干、配方施肥、农机维修、农资供应等服务。省里安排资金,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水稻生态补贴试点。

八、加强粮食高产创建工作

各级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粮食主产乡镇粮食生产功能区建立高产创建示范片。建立省级粮食高产创建千亩示范片300个,示范面积30万亩以上。继续实施“0406”计划,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优质、高产、多抗的水稻新品种育种攻关,并对引进、选育、推广品种面积10万亩以上的育种单位和推广部门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全面推广应用高产优质新品种、先进适用农艺技术,努力提高生产水平。

九、加强省外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本省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和粮食企业在东北建立稳定的粮食生产基地,并将新产的粳稻(粳米)运回省内销售且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享受费用补贴政策,省补贴标准为每吨100元。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可在省定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也可参照省内储备粮订单奖励政策给予一定奖励。继续实行调运东北地区新产粳稻(粳米)费用补贴政策,以核定的企业上年度总调运数为基数,对调运超基数部分适当提高省补贴标准。基数内部分按每吨100元补贴,超基数部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吨120元。费用补贴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加强粮食市场调控和监管

严格落实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做好储备粮油轮换补库工作,保证轮换出库粮油及时补库。根据当地粮食市场调控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落实好成品粮油储备数量(含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逐步提高晚稻谷储备比例,并安排一部分饲料玉米储备。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进一步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主要粮油商品的购销调存和价格变动情况,一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迅速研究采取应对措施。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依法查处粮食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粮食、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要加大对粮食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打击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十一、加强对粮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粮食生产和流通一起抓,及早出台和落实粮食产销扶持政策。深入开展以“送政策、送订单、送农技、送农资、送资金”为主要内容的“五送”惠农服务活动,帮助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省里将继续对各市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并把粮食生产指标、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等任务列入各市新农村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对发展粮食生产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对粮食安全上发生重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评选活动和订单粮食“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引导各地重农抓粮,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均衡供给。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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