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2-773330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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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11-06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12〕95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2-7733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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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11-06 |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12〕95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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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审计整改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推进民主法治的重要举措。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彻底整改,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坚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着力推进审计整改取得实效,审计整改在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审计整改工作还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对审计整改认识不足,重审计、轻整改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特别对涉及部门利益的问题消极应对、敷衍拖延;一些单位对整改措施研究不深,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一些单位整改效果不明显,责任未明确,问责力度不够大,导致边审边犯、屡审屡犯等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从而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推动善政良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切实整改审计查出问题。 二、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审计整改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审计整改的组织建设,支持各级审计机关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构。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内审机制发挥自我监管、自我整改作用,从根源上减少问题的发生。 (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上反映的问题研究落实整改。审计机关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做到边审边改,未能在审计期间整改的审计发现问题,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告。 (三)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机制。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意见,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报告、专报、信息等批示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对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和部门要重点开展督查。 (四)建立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要建立完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机关和部门参与的联合督促整改机制,根据审计机关的通报,履行督促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整改的责任。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并在审计机关明确的期限内函告审计机关。 (五)建立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审计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后未能按时整改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认真问责。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和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整改工作。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采取欺骗手段报告已整改实际未整改、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对于移送的问题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要从严问责。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及述德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有关单位和部门年度工作考核。 (六)强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各级审计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要进一步推行“销号制”,对积极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予以销号,切实增强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整改主动性、时效性。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要同时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报告。 (七)推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凡是符合公告条件的都予以公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作用。审计机关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情况,除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外,要通过人大、政府、审计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不积极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通报。 (八)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加强整改。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要着眼宏观管理,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原因,从源头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整改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屡审屡犯等问题。对审计整改中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难度较大的整改事项,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相关的体制机制改革意见并落实到位。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部门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要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及时部署整改工作,指导督办整改事宜,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审计,力促整改。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健全完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建设性的整改建议。要将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强化审计监督的重要手段,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处理、处罚力度,确保审计执法的威慑力。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主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整改责任。各地、各部门和审计机关之间要健全完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机制,群策群力,真正形成审计整改的监督合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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