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大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监督机制,落实 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一)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力量、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创新,构建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事故防范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 (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有关地方要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集聚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安全保障设施。 (四)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规划建设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安全隐患、事故车辆卸载基地。 (五)按照法定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加快城镇人口密集区域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 (六)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开展危险化学品地下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批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立即组织安监、环保、公安、卫生、消防、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等级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救援、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八)依法组织、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 (九)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落实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和装备保障;落实化工园区(集聚区)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一)负责落实部门开展群众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各级安监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牵头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指导和推进“智慧安监”建设示范试点工作,运用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三)组织开展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有关核发情况通报同级经信、环保、公安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有关核发情况通报同级环保、公安部门。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将有关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经信、环保、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 (六)依法查处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行为。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八)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要求。 (九)联合商务、工商部门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库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制度。 (十)受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港区内仓储经营除外)。 (十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受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港区内仓储经营除外)。 (十二)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会同环保、公安等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接到公安机关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十四)责令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所涉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的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十六)会同经信、环保、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监等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十七)接受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分级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事故的特点和规律,通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典型安全事故案例。 (十九)组织、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级公安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二)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并分别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 (三)负责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并进行消防抽查;对被抽查到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四)监督从业单位落实剧毒化学品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 (五)负责剧毒化学品流向监管。对符合《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落实相关措施。 (七)接受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报告。 (八)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通报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 (九)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原因,按照规定进行的转让情况的报告。 (十)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保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十一)受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十二)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配合安监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受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和购买单位的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的备案。 (十四)接受同级安监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的通报。接受同级质监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的通报。 (十五)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六)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事故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根据规定权限,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依法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工作。 (十九)责令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各级质监部门 (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核发情况通报同级经信、环保、安监、公安部门。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省质监部门负责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实施特种设备许可。 (五)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根据规定权限,依法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并通报调查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各级环保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二)接受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的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三)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配合安监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确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组织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公安机关接收的无主危险化学品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 (五)接到公安机关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到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八)按照法定权限负责统一发布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九)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各级交通运输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建设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督促运输企业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三)负责事权范围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动态监控,督促港口企业加大相关安全保障设施和监控设备的投入,扩大可监控水域范围。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五)负责事权范围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 (六)负责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验收工作。 (七)受理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的引航申请和通过过船建筑物时的申报,并加强管理。 (八)受理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过驳作业的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事先报告,依法作出决定,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九)依法开拆查验涉嫌夹带危险化学品和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货物。 (十)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调查;依法组织事权范围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及港口储运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并按规定通报调查结果。 (十二)负责对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十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十四)受理港区内的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十五)受理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十六)当地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上述有关港口安全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各级卫生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二)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 (三)接到公安部门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内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六)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业务培训;合理布局医疗资源,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医学救援体系。 (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各级工商部门 (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二)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行为。配合安监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被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的或被有关部门吊销前置许可证件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协同配合商务、安监等部门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推进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库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同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铁路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民航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邮政管理部门 (一)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二)依法开拆查验涉嫌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交寄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邮件、快件。依法开拆查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涉嫌收寄危险化学品的邮件、快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各级经信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在医药石化发展规划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二)落实危险化学品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 (三)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经营、储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四)在事权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审核内容。 (五)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 (六)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配合监管部门制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七)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海事部门 (一)负责辖区水域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 (三)负责认定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相关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确认评估机构明确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四)负责认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容器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五)负责受理进出内河港口船舶载运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的事先报告,依法作出决定,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六)根据规定权限,依法组织相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各级发改部门 (一)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审批时,明确安全生产内容和要求。 (二)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审核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各级城建部门 (一)依法负责城镇燃气运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各级商务部门 (一)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安监部门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二)联合工商、安监部门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 (三)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推广使用甲醇汽油等替代燃料,配合安监部门督促甲醇汽油试点企业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各级财政部门 (一)支持、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点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先进安全技术推广应用、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等工作。 (二)负担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没收的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各级人力社保部门 (一)建立和完善与安全生产状况挂钩的工伤保险费制度。 (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足额保险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各级科技部门 (一)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业研发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和化工安全生产技术。 (二)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等,予以优先立项,优先支持。 (三)支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四)指导监督科研院所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各级农业部门 (一)负责对农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杜绝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剂。 (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各级教育部门 (一)指导监督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 (二)负责落实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专题教育。 (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二、各级国资管理部门 (一)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参与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二)指导、督促监管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状况提出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管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内容。 (三)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一)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工作。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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