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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2-77345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10-15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2〕13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2-0074
有效性: 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2-77345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10-15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2〕13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2-0074
有效性: 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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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
  • 日期: 2012- 10- 18 13: 07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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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开发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近些年来,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迅速,呈现出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服务内容日益丰富、产业规模逐渐扩大、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的良好态势,有力地推动了我省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和优化配置。但是,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还存在着观念陈旧,人才缺乏,规模偏小,高端业态比重较低,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难以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人力资源服务业是极具发展潜力、充满活力的新兴产业,随着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不断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前景广阔、发展空间巨大。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快发展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科教人才强省目标要求,把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摆到经济工作、就业工作和人才工作的突出位置,大力培育扶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断完善服务体系,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加强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坚持产业融合,服务转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联动,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
  ——坚持内联外引,统筹推进。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大力培育发展省内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专门人才,引进、集聚国内外知名的机构和一流的人才,整合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竞争力。
  ——坚持依法监管,规范发展。规范行业标准和队伍建设,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产业逐步壮大,高端服务业快速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走出去”,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整个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总体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各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3500家,全省引进6家世界知名、12家国内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2家以上具有国内一流水平和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业营业总收入达到650亿元;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总量达到4万人,培养和引进领军人才100名、骨干人才500名,高层次人才比例达到15%,力争每个从业人员3年内至少获得一次岗位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企业、从业人员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到2020年,力争人力资源服务业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较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
  (一)着力培育龙头企业。逐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入选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比例,对入选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就业政策规定,确保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平等享受补贴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规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大力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其与省内企业合资合作,外资控股比例可放宽至70%,允许已在国内落户的合资企业在我省独资经营。
  (二)鼓励兴办小微企业。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从财税、金融、公共服务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小微企业全体股本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资金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在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三)支持服务产品创新。鼓励发展猎头、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薪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和产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予以扶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省引进的人才,2年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省“千人计划”、“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的;3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的,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可给予引才机构适当奖励。
  (四)实行特殊人才政策。鼓励离退休人员,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团体的专业人才,通过兼职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并获取薪酬;对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允许事业单位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工作。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副总经理职务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财力予以积极支持。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研究制订,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网站、人力资源服务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全省性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活动的举办。
  (六)深入推进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人力社保系统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改革,正确界定公共就业服务与市场竞争业务,分离公益性项目和盈利性项目,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把盈利性项目推向市场,全面参与市场竞争。要按照顶层设计、具体管理、公益服务、社会中介等四个层级,明确每一层面的实施主体,加快形成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加强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省级人力资源市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公共服务品牌,发挥示范集聚效应。
  三、大力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工程
  (一)实施领军人才集聚工程。制订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积极培育海外人才市场,定期举办海外人才交流活动。继续办好浙江——香港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招聘会等引才活动,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专区。每年选派100名左右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国(境)外著名专业院校、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学习培训。畅通海外培训渠道,在欧美国家建立海外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训基地。统筹人才的国际化、专业化服务工作,建立上下贯通、高效便捷的组织、人力社保与外事、侨务、科技等部门协同的工作平台,提升综合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实施供需双方对接工程。每年组织一次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知名企业人才供需双方参加的对接推介会,集中推介我省人力资源服务特色产品,为企业人才开发和配置提供合作平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省内外中、高职院校“联姻”,开展“订单式”培训,探索“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培养模式。定期召开学校与企业见面会,搭建校企合作对接的信息沟通平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设立实训基地,对企业支付给见习学生的报酬,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实施基地建设推进工程。鼓励和引导市、县(市、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基地或服务街区,集聚一批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把基地打造成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平台。设立基地的市、县(市、区),要制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基地优惠政策,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业基地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充分发挥其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
  (四)实施品牌建设推进工程。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的服务商标。对新获得国家级知名品牌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按照《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品牌奖励政策给予奖励。加大品牌创建推介力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省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定活动,对依法诚信规范开展服务、取得良好业绩的机构,给予相应星级评定,并予以大力宣传。
  四、依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监督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地方立法步伐,推动浙江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尽早出台,抓紧研究制订省网络人力资源市场、人事档案、人力资源招聘会、劳务(人才)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法制化。
  (二)强化行业监管。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手段,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打击非法中介,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安全防范,规范市场秩序。健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引导行业自律。指导组建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协会在人员培训、协调沟通、业务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产品,应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行业协会要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切实强化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金融办等单位组成的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具体协调工作,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市县党政领导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信息服务。加快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建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加快实现政府及其所属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网站的联网贯通,提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业中的运用能力。建立人力资源市场预测监测机制,加强市场动态监控,大力开发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查询系统、职业指导系统、远程面试系统,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
  (三)规范行业统计。研究制订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办法,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报告和人才统计公报,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专业调查,为产业发展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四)搞好舆论宣传。加大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积极总结推广各地、各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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