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1-779943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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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1-12-05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11〕9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11-0061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1-7799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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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1-12-05 |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11〕92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11-006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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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又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近些年来,全省上下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隐患依然存在,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仍时有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然任重道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 (一)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现有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合理、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尽快调整。因项目开发建设确需调整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从严控制,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原则上不准降低保护级别。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 (二)积极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级政府要制订创建计划,落实创建责任,明确进度要求,加快推进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到2012年底前,设区市本级饮用水水源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到2015年,其他饮用水水源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 三、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 (一)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排查的重点是: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及沿江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尾矿库)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的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渔业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非工业污染源;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清理整治。要根据排查情况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动态数据库,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治患于萌芽。 (二)大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对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和河流型水源地上游的建设项目,要严把准入关。对重点流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流)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产业结构,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无污染产业。大力推进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等重污染行业整治,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能,依法关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三)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逐步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农业种植施用化肥、农药的监控。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减少施用化肥和化学农药,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积极推行肥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 (四)着力加强渔业养殖污染治理。制订实施水产养殖规划,积极推行水产生态养殖模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投饵养殖,集雨区内严格限制集约化水产养殖。逐步清退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库库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场。积极发展保水洁水渔业,通过人工放养滤食性鱼类,优化鱼类品种结构,增殖保护土著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物群落组成,保持水体生物链平衡。依法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源地生态的违法行为。 (五)有效控制城乡生活污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广生态型零排放治理模式。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内所有城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将污水纳入周边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全面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机制。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农村,要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类、无害化处理”的方式加以解决。结合实施“下山脱贫”工程,引导水源地集雨区人口向城镇或水库下游地区转移,逐步降低水库集雨区人口密度。 (六)切实加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公安部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限速、设置饮用水水源警示标志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措施,确保通行安全。运输车辆应按规定载运危险化学品,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道路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新建道路设置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船舶经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 (七)积极开展水源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推进湿地保护示范工程建设,有效控制藻类及氮、磷污染,提高水源地生态自净功能。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水源地源头水源涵养林和生态公益林建设。面向湖库坡度为20度以上、其他坡度为25度以上的山体原则上要退耕还林。严格控制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的开发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规划许可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私挖滥采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湖泊底泥生态疏浚,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建立湖库、河道长效保洁机制。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加快建立自动预警环境监测体系,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面建立常规监测体系。到2012年,新建81个主要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饮用水水源,要加密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状况。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准确地监测和分析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和潜在危害。 五、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 (一)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防范措施。各级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管理系统,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完善各类风险防范措施。着力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库截污工程(包括防污沟、导污渠、集污池等)和重要连接水体风险防范工程建设。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原料储存区要设置围堰,厂区要配套建设事故池,备足应急物资。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到2015年,县级以上城市应具备2个以上水源供水能力,有必要的地区还应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地。 (二)积极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预警体系和预警数据信息汇总分析系统,加强对水源水质状况及安全形势的研判,及时发出水源地安全预警。河道型饮用水水源地上下游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和跨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区域应急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置方案,增强区域联合预警能力。供水单位应定时检测取水口水质,并对出厂水水质实施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能力。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体系建设,科学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评估,形成预案动态管理制度。2012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政府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加强各类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储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第一时间调配到位。各级环保、安监、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消防、供水等部门要加强联动,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导致的次生污染事件。 (四)及时妥善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各级政府要保持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度敏感,一旦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事件,要按程序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的,所在地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应急供应。对能够通过工程措施治理污染的,尽量减少供水影响、缩短停水时间;对能够取用临时备用水、实行间歇供水的,尽量做到不停水。在取水受到影响时,要认真分析原因,视情采取深度处理、投加活性炭等备用措施,在确保供水水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正常供水的影响。 六、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安全、可靠的农村供水体系。切实加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着力消除各类污染隐患。加强对农村现有简易水厂和供水设施的改造,落实各项净水措施,因地制宜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到2015年,完成395万农村人口改善饮水安全状况的任务。加快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改造、维护与管理,推动城市供水向农村延伸覆盖,逐步实现区域集中供水同网同质同价。 七、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各级政府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必须履行到位的基本职责,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纳入各级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与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工作挂钩。 (二)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加大对水源地污染源实施搬迁整治、禁止和减少施用化学肥药、建设生态公益林、实施生态移民和生态修复等的生态补偿力度。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科技经费投入,积极开展相关科技攻关,重点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物削减、湖库富营养化形成和消除机理、水体氮磷污染控制、藻类防治、水体生态修复技术、洁水保水渔业养殖、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技术和示范工程的研究与推广。加快制订水源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技术规范。 (四)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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