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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1-77995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11-16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8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1-0054
有效性: 失效
废止时间: 2021-01-12 16:55:43
索引号: 000014349/2011-77995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11-16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8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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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省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
  • 日期: 2011- 11- 23 09: 46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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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要求,为充分发挥“走出去”在“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保持我省“走出去”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构建更加积极主动、互利共赢开放新格局,现就统筹省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增强经济整体国际竞争力为主线,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投资贸易合作,推进全省产业、企业在全球优化布局、合理配置要素资源,不断壮大、提升浙江本土经济,培育本土跨国公司,赢得国际竞争新优势,实现“闯天下”与“强浙江”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立足实际,发展浙江。结合浙江经济发展实际,遵循产业国际化发展规律,按照“跳出浙江、发展浙江”的思路,围绕拓展市场、调整结构、应对贸易摩擦、引进高新技术和资源等目标,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提升浙江经济的综合实力。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到境外开展各种形式的投资、贸易合作。既要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支持作用,更要激发企业作为“走出去”主体的内在动力。

——突出重点,有序发展。加强全省“走出去”发展的布局规划、产业指导和规范管理,重点支持一批具备条件的优势行业、骨干企业“走出去”发展,实施一批境外技术研发、资源能源合作、农业开发、生产基地、营销网络项目,鼓励开展海外并购,推动“走出去”有序、健康发展。

——着眼未来,反哺浙江。统筹省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正确处理好“走”、“留”、“引”的关系。在积极鼓励企业留住本部、走出加工环节,留住研发及研发成果、走出营销环节,留住高新产业产品、走出相对过剩的产业产品,做强做大本土产业,培育壮大本土经济的同时,大力支持“走出去”企业回归发展,引入先进技术、知名品牌和高端人才,形成和培育“浙江籍”的跨国国际知名大公司,共推浙江发展继续走在前列。

(三)发展目标。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全省产业和企业在全球的布局更加合理有序,经济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日益增强,各类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工作逐步到位,使“走出去”与“引进来”协调发展,对全省经济发展的贡献明显增强。“十二五”期间,争取实现对外直接投资和国外经济合作两个“翻一番”,即对外直接投资额累计实现100亿美元,国外经济合作营业额累计完成200亿美元;重点支持100个境外投资合作示范项目;努力培育100家以上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着力打造10个传统优势产业在境外集聚发展的平台。

二、加大对“走出去”的财税政策支持

(四)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省建立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走出去”企业给予支持。各地也要根据“走出去”工作实际需要,安排落实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发挥好资金的导向作用。主要支持方向:1.建立营销网络。对在境外设立以推广自主品牌为主,具备营销接单、售后服务、仓储配送等功能的营销展示中心项目,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2.投保保险。鼓励境外投资合作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海外投资合作风险,对投保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对派驻海外工作的中方人员,鼓励所在企业向保险机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最高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资助。

3.运保费。对从事境外农、林、渔及矿业开发,回运资源性产品所发生的自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4.研发项目。对境外研发共性和关键技术项目,在省内申报境外科技研发项目时予以优先立项,并按照实际外汇投入予以一定资助。

5. 境外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相对过剩产业在境外集群发展。对境外产业园(区)承办单位在公共建设的投入资金给予一定资助,在购置(或租赁)土地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入园(区)省内企业支付的地价款(或租赁费)给予一定资助。

6. 承包工程保函资金。引导和帮助企业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鼓励对外承包工程较为发达的市、县(市、区)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五)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境外税务指导,认真落实有关多双边税收协定,落实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政策,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对重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以及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重大境外并购项目实施企业,制订具体奖励政策。对上述企业引进的跨国经营管理和技术高端人才以及长期外派国外工作的高管,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给予个人所得税的返还奖励,其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三、创新对“走出去”的金融支持

(六)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针对浙江中小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特点,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创新运行模式和金融保险产品。完善中小企业“走出去”信贷审批和风险评估机制,降低融资成本和提高放贷效率。对“走出去”融资规模大的银行,在核定借用外债规模、融资性对外担保额度上予以倾斜。

(七)拓展“走出去”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境外资产、境外应收账款、出口退税单等抵押融资方式。对“走出去”发展前景好的境外投资合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支持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直接融资。发挥浙江民资充裕的优势和国有龙头企业的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发展境外投资合作专业贷款担保公司,积极推动设立各类民间境外投资合作股权投资基金,有效弥补民营企业“走出去”实力不足问题。

(八)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积极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支持“走出去”企业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提高资本运作水平。稳步推进境外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鼓励银行直接或通过境外分行或代理行对境外投资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省里对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和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人民币融资的银行给予一定奖励。积极推进我省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先行先试。

四、强化对“走出去”的服务保障

(九)加强规划引导。按照加快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质量、确保安全的要求,围绕“十二五”期间全省产业调整和发展规划,定期编制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点国别(地区)目录和重点产业目录,明确全省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产业导向,着力培育我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十)强化平台建设。按照“走出去”布局和产业导向,在美国、欧盟、东盟、北非等我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联络处,推动建立友好省州关系,签署投资贸易合作互惠机制,举办“走出去”推广活动,同时积极推动上述国家和地区官方机构来我省举办投资促进活动。

加强各类境外投资合作促进机构建设,整合相关公共信息、金融支持、风险预警和涉外财会、法律等专业服务,搭建“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省内法律、财会等中介机构开展国际业务。

(十一)落实人才保障。实施“跨国投资、经营和国际工程承包人才专项计划”,加快培育一支熟悉跨国经营、国际工程承包的人才队伍,为“走出去”提供人才保障。依托有关高校院所,建立一批跨国投资、经营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海内外各类高端人才去海外浙江企业工作,逐步提高跨国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的比例,对“走出去”作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优先推荐西湖友谊奖。跨国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和长期外派海外的高管,根据其学历、资历,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注重风险预警和应急援助。充分发挥浙商海外分布广泛、人脉关系众多的优势,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合作风险预警网络,加强预警提示和风险防范工作。巩固落实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领事保护。各地要按照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以属地管理为主,实施援助应急处置,切实维护我省企业在海外项目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走出去”各项便利举措

(十三)规范和简化审批手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创新管理,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合作企业、项目核准等手续,降低准入门槛,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已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积极推进境外投资贸易的便利化。

(十四)改善各项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负责人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对“走出去”项目洽谈、产业对接活动的出国(境)手续予以优先办理。支持企业为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作所在地长期居留证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行申请。外汇管理、税务部门要给予境外项目必要、合理的用汇和实施更加便利的外汇核销、退税手续。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部门要为境外投资和工程承包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六、重视“走出去”行业自律和服务

(十五)加强与境外商会的联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境外各类浙江商会的协调和联络,支持其加强与当地主流商会、政府机构的沟通交流,成为有效维护海外浙江企业、浙商自身权益的良好平台。

(十六)发挥境外商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境外各类浙江商会的信息服务、业务咨询、风险预警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建立境内外浙江企业和浙商的交流互动机制,助推浙江企业“走出去”。境外浙江商会要积极引导、协调“走出去”浙江企业,加强联合,规范海外经营,促进行业自律,避免无序竞争,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生态环保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七、支持“走出去”企业回归发展

(十七)积极拓展回归发展空间。支持和鼓励“走出去”企业发挥跨国经营方面的信息、资金、人脉和技术等优势,积极参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义乌国际贸易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三大国家战略建设。

(十八)努力搭建回归发展平台。依托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园区)以及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等平台,主动引入一批拥有国际品牌、掌握核心技术的“走出去”企业回归投资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集“研发设计、运营管理、集成制造、营销服务”为一体的总部经济。

(十九)进一步优化回归发展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提高服务效率,大力扶持“走出去”企业回归发展。境外投资企业回归投资对当地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研发设计、高端装备制造及新兴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和人才等要素保障上要给予重点支持。

八、加强“走出去”的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走出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全省“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由商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公安、统计、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外事等部门参加的“走出去”工作协调机制,分析“走出去”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认真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机制。对列入省重点培育的跨国企业,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一)完善“走出去”工作的分析和考核。要切实加强“走出去”统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合作统计方法和制度,全面反映境外投资合作发展状况。建立全省商务系统“走出去”形势分析例会制度,完善境外投资合作运行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强联合年检年审工作,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走出去”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年给予表彰,努力形成全省“走出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认真抓好“走出去”政策意见的细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推动全省“走出去”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省级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安排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省级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安排

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定期研究编制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和产业指导目录。

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研究修订“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研究制订“走出去”税收服务及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商务厅研究制订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政策措施。

六、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省财政厅研究制订支持“走出去”企业回归发展有关政策意见。

七、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研究制订境外投资合作统计制度和方法并组织实施。

八、省商务厅、省外汇管理局研究制订重点培育的跨国企业评估、认定实施办法;开展海外产业投资合作股权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九、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研究编制和实施《跨国投资、经营和国际工程承包人才专项计划》。

十、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研究提出境外研发项目申报及支持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研究制订境外投资合作企业通关便利化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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