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突出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空气行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开展生态省建设,先后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一五”前四年,在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总量剧增的情况下,全省二氧化硫减排已提前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减排目标,大气环境常规因子质量状况稳中趋好。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大气污染已从煤烟型污染转变为复合型污染,大气中的多种污染因子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形成灰霾天气;全省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排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煤炭消耗快速增长,燃煤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仍相当大;热电锅炉和工业炉窑脱硫效率仍有待提高,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污染治理尚未全面开展;城市餐饮业、建筑施工、农村秸秆焚烧、矿山开采排放污染物仍较严重;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污染物互相扩散,酸雨、细颗粒污染和臭氧污染已逐步演变为区域性污染。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及时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迫切需要开展全省性的清洁空气行动,对大气环境污染进行全面整治。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生态文明、加快改善全省环境质量的必由之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空气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力争尽早取得明显成效,努力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抓手,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为保障,以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预警体系为支撑,全面加强联防联控,全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向多因子、全方位、区域协同控制转变,为建设生态文明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方针。 ——统筹协调,联防联控。着力增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合力,加快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考虑城市和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治理固定源和移动源、高架源和低架源,联合控制常规污染因子和特种污染因子;充分调动公共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积极性,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先重点后一般,分阶段推进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等8个重点城市以及火电、钢铁、建材、石化、印染、化工、合成革、油品贮运等8大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统分结合,梯度推进。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各地既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环境空气质量的优劣和大气污染防治主次矛盾的异同,准确把握梯度推进的节奏,因地制宜地对排放量较小的各类大气污染源进行治理。 三、主要目标和实施阶段 (一)主要目标。与相关省市密切配合,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空气质量良好。力争到2015年,区域大气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呼吸到清洁的空气。 ——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火电、钢铁、建材、石化、印染、化工、合成革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口与厂界双达标。 ——建成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管体系,机动车年审排气污染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市区的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 ——城市市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城市市区所有建筑工地现场施工达到扬尘控制要求。 ——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基本杜绝秸秆野外焚烧现象;全省新增“烟尘控制区”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公里;创建绿色矿山200座以上,需治理与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8%以上。 ——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1%以上,林木蓄积量净增5000万立方米以上,力争50%以上城市林木覆盖率达到30%以上。 ——全省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预警体系建成投运,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逐步完善。 ——所有城市空气质量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省酸雨率和酸度均有所下降,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出现频率明显下降。 (二)实施阶段。清洁空气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0年为启动阶段。初步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管理与协调机制;各地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确定重点整治名单,编制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和下一阶段(2011—2012年)工作计划;以世博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为重点,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业锅炉窑炉、农村秸秆焚烧开展整治;编制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方案并从重点城市开始实施;启动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环境效应及治理技术等基础性研究。 第二阶段:2011—2012年为推进阶段。全面开展工业、交通物流、城市、农村等领域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重点城市基本完成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到2012年,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增强,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趋于改善。 第三阶段:2013—2015年为深化阶段。巩固和深化工业、交通物流、城市、农村等领域的污染治理成果,确保到2015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各地大气污染重点问题基本解决,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城乡群众呼吸清洁的空气。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优化城区工业布局。各地要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退二进三”、“腾笼换鸟”,及时搬迁对城市大气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同时,严格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其近郊建设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实施好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的搬迁项目。 2.完成火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新建和在建燃煤发电机组、热电锅炉同步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在确保脱硫设施高效运行的基础上,开展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到2015年,全省135兆瓦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烟气脱硝并投入运行。加快热电厂烟气脱硫设施改造步伐。到2015年,现役35吨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控制热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推广应用工业袋式除尘技术,在城市及其近郊,工业锅炉和火电厂采用布袋等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 3.加强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整治。2011年底前钢铁企业全面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运。2012年底前焦化企业完成焦炉干熄焦改造,并同步建设废气除尘、脱硫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水泥行业粉尘排放,完善水泥企业除尘设施,通过燃烧器改造等技术,逐步降低水泥回转窑氮氧化物排放。2011年开始在杭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等水泥生产大市开展水泥行业减排氮氧化物试点工作。到2015年,全省所有水泥回转窑实现氮氧化物减排,所有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均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强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有机废气排放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加强对有机废气的收集,增强废气净化效果,做到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其中,在2012年底前所有印染企业须完成定型机废气净化设施建设;在2015年底前石油炼制、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塑料、橡胶以及合成革等行业完成有机废气整治。 5.控制工业锅炉窑炉污染。所有工业锅炉窑炉使用单位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鼓励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燃煤锅炉分批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煤气化、水煤浆等其他洁净燃烧技术改造。 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和发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名录,并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关闭石灰窑土窑和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淘汰工艺落后的生产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的小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的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与电炉、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二)实施绿色交通物流工程。 1.加强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等5个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嘉兴、金华、台州等3个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从2010年起,各地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并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 3.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规定的检测方法及时间要求,合理布点,建设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线。各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视需要向检测机构派驻监督员。 4.建立在用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期进行,同步检测率达到100%。经检测、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上路。2010年底前全省各地基本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5.切实提高油品质量。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自2011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全面供应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建立完善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制度,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6.加快油气回收工作进程。抓紧对现有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开展油气综合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7个设区市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其他设区市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标准。 7.构建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各地要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快建设以城市为核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完善区域交通网络。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合理分配交通流,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探索建立可持续的电动汽车商业运营模式。 8.发展“绿色”物流。加强对码头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大力整治相关的粉尘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境管理,督促物流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车队,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努力减少因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实施城市“蓝天工程”。 1.推行清洁能源。各地要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显著改善终端能源消费结构。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结合西气东输、川气东输等重点工程,在城区大力推行以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到2015年,8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市区的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 2.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各地要在2010年底前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规定。建筑工地周边要设置足够高度的硬质围挡,严禁敞开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定期对围挡落尘进行清洗。采取建筑工地道路硬化、主体结构施工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车辆出工地全冲洗等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内外环境整洁。建筑物拆除必须边拆除、边洒水、边清运渣土,渣土、垃圾应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清运完毕,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要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3.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城市市区内排放油烟的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都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按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油烟排气筒朝向和高度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城市市区内的居民住宅或者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不准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4.开展服装干洗业污染治理。从事服装干洗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改、扩)建的干洗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限期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实现达标排放。 5.整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废气。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空。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国家卫生城市应率先对生活垃圾填埋场采取气体导排、处理、利用和除臭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垃圾焚烧设施的废气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6.大力控制地面和道路扬尘。各地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绿化水平,减少城市市区和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加大道路和地面改造的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减少城市道路扬尘。对绿化带高于路面的道路,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泥土流入路面,造成路面扬尘。积极推行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制度,有效控制城市郊区道路扬尘。 (四)实施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力争到2015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利用的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2.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部门分工协作,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长效管理机制。2010年世博会空气质量保障期间,以上海世博场馆为中心,半径300公里以内的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舟山、台州等8个市及所辖的县(市、区)杜绝露天焚烧秸秆。2015年全省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秸秆。 3.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加强农村秸秆焚烧管理。采用基于EOS/MODIS等卫星数据的秸秆焚烧遥感监测方法,组织开展秸秆焚烧遥感监测工作,定期编制浙江省秸秆焚烧遥感监测简报。对遥感监测发现的秸秆焚烧点,各地要及时响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4.加强烟尘控制。继续开展“烟尘控制区”建设,城郊结合部,机场周边地区,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要全面创建“烟尘控制区”。各类炉窑灶排放的烟尘、粉尘和林格曼黑度均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到2015年,全省新增“烟尘控制区”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公里。 5.控制农业氨污染。各地要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施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 6.防治矿山开采污染。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努力减轻矿山开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矿山开采、加工作业、废弃物堆放、矿石装运过程中的粉尘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的相关要求。到2012年,全省创建绿色矿山200座以上,到2015年,全省符合创建条件的生产矿山90%以上要建成绿色矿山。 7.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深入开展以“千矿整治”活动为载体的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加强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使矿山生态环境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到2012年,全省需治理与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98%以上。 8.大力实施森林碳汇工程。加快绿化造林,大力开展中幼林抚育,实施阔叶化改造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加快村庄绿化步伐,着力提高森林质量,不断增强森林碳汇功能。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1%以上,林木蓄积量净增5000万立方米以上,力争50%以上城市林木覆盖率达到30%以上。 (五)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评价体系。 1.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组织编制《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在现有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气象监测系统的基础上,优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位,选择性增加大气臭氧、细颗粒物、一氧化碳、有机污染物、大气能见度和灰霾等监测设备,建设覆盖全省的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到 2012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基本完成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省建成182个监测站位,其中城市子站153个、区域站14个、背景站2个、功能站1个、移动站12个,全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全面建成,监测信息实现互通和共享。 2.提高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水平。加强对大气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掌握大气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等特殊污染因子,为污染治理、事故处置及制定恢复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深入研究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及其传输特征和危害。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把臭氧、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废气等因子逐步纳入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范围,使空气质量评价结果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4.逐步开展低能见度和灰霾等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加强灰霾天气形成机制研究,建立区域大气能见度、灰霾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根据低能见度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程度和灰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逐步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动态调控不利气象条件生成区域的社会生产和区域交通等活动,尽可能降低低能见度和灰霾天气的危害性。 5.建立大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加强部门合作,开展大气污染预报数值模拟和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建立大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依托环境质量、气象信息等发布系统发布有关信息,服务广大公众。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实施全省清洁空气行动,与江苏省、上海市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环保、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物价、能源、气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资金保障到位。要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进一步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要将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挂钩。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的设区城市,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确保尽快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三)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在“十一五”对二氧化硫进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增加总量控制指标,拓展总量控制范围。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总量控制要求,结合当地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制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通过排污许可证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其他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有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四)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从空间环境准入、总量环境准入、项目环境准入入手,完善环境准入的决策评价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从源头预防大气污染。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新(改、扩)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要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加强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医药、化工、印染等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的审批管理,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和建设。设区城市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点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建立产业转移的环境监管机制,防止将重污染行业转移到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 (五)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积极推动修订《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完善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体系。加快制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机动车排气等方面的地方排放标准,健全污染排放标准体系 。积极开展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继续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加强大气复合污染基础研究,加快推广污染防治先进技术。通过设立科研专项,加强部门合作,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重点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环境效应(灰霾)、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和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研究。充分利用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以重点行业工艺废气和热电企业燃煤烟气脱硫脱硝、水泥企业氮氧化物减排为重点,加快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发与推广。通过建设示范工程,推广一批能够解决目前重点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先进适用污染防治技术。 (七)建立完善环保经济政策,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税收、信贷和土地等环境经济政策,继续实施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进一步完善燃煤电厂脱硫电价等环保电价政策。对大气污染整治成效显著的市县,在相关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城市,要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众服务,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清洁空气行动,自觉践行符合低碳经济和生态文明要求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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